【新疆廁所沉屍案】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李建功再上訴堅持完全無罪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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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庫爾勒12年前的「廁所沉屍案」,被告李建功在服刑超過11年後,終獲法院再審並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釋放。
李建功近日再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修正無罪判決的理由及法律適用,進一步改判為完全無罪。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上周二(3日)再審改判李建田無罪釋放,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所作出的有罪供述,以及其女兒李娟的證言,均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法院認定,案件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現場、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均不在案,起訴書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但李建功在上訴狀中表示,案件中並無任何證據指向其犯罪,不屬於「疑罪從無」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建功認為,「證據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向其犯罪,僅是達不到建立可以認定事實的證據體系。但案件在排除非法證據後,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指向其犯罪,故就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上訴,請求對無罪判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及修正。
事實上,再審時檢察官的公訴意見表明,據以認定李建功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其自身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不但李建功對關鍵事實的供述前後矛盾、說法不一、反覆不定,而且作案時間、作案過程、被害人的衣着特徵等關鍵情節,亦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尤其缺乏客觀證據的印證。檢察官指,現有證據與指控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被害人是李建功所殺,不能由證據得出唯一的結論,「案件證據不足,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