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應輕生女要求將其推下江 被控故意殺人後簽認罪認罰書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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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廣西南寧,一名15歲少女欲跳江輕生,因為太害怕不敢往下跳,於是找了一名路過大橋的陌生男子幫忙,要求對方將自己推下橋。少女跌落江後獲救,男子則被檢方指控故意殺人。
至本月5日,案件一審開庭,涉事的李姓男子當庭表示「很後悔」。檢方建議「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6個月幅度量刑」,此案未當庭宣判。據悉,李男已自願與檢方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綜合內媒報道,案件發生在今年4月,19歲的李男路過南寧市凌鐵大橋時,遇到一名少女企圖跳江。少女因害怕便讓李男將她推下去,李男照做後少女跌入邕江。當時有路過市民看到這一幕後立即報警。事後少女被救起,無生命危險,李男則被警方帶回去接受調查。
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指控,李男犯有故意殺人罪。經鑒定,案發時,李男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該案審理前,在律師見證下,李男與檢方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後在庭審過程中,李男並未為自己行為做任何辯護。他表示,自己現在很後悔,也知道錯了,並稱今後不會再犯。而為李男辯護的律師亦提交一份證明,列舉李男家境困難、其父臥病在床兩年多需要人照顧等,懇請法院量刑時酌情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還提出,李男的行為跟刻意謀殺有本質區別,且被害人最後也獲救,建議法庭對李男處以最輕量刑處罰。另一名辯護律師提出,李男屬初犯,也有自首情節,建議對李男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公訴機關認為,李男明知將人從橋上推下河會致人死亡,仍將被害人推下去,其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鑒於被害人最終獲救,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是殺人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終,檢方建議,應對李男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6個月幅度量刑」。
報道稱,據法院透露,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