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也侵權 內地網紅馮提莫直播時播他人歌曲遭判賠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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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譽為「中國第一網紅」的馮提莫近日惹上官非,其在一次直播互動播放歌曲《戀人心》的片段,時長約1分10秒,結果鬥魚直播被版權持有人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鬥魚直播的上訴,維持原判,須賠償2000元經濟損失及因訴訟支出的3200元合理費用。

事緣馮提莫在去年2月14日,在鬥魚直播平台直播期間,播放約1分10秒歌曲《戀人心》(歌曲全長為3分28秒)。直播結束後,馮提莫將整個直播片段保存在鬥魚直播上,讓觀眾可以隨時隨地觀看和分享。

馮提莫是內地網紅女主播之一,僅微博上的粉絲數量就有近千萬。(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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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定,《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該會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多元。

鬥魚公司反駁指,相關直播片段由馮提莫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過程中鬥魚公司僅提供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不存在任何過錯,事前有進行合理審查,事後也採取相應措施。鬥魚公司又澄清未有因《戀人心》在線傳播獲益,部分觀看直播的觀眾對馮提莫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馮提莫個人的喜愛與支持,與《戀人心》無關因涉案歌曲。

此外,鬥魚公司指協會主張的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且侵權行為輕微,並未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終審仍被法院判處須賠償。(視覺中國)

但北京互聯網法院在一審判決時指出,打賞收益是鬥魚公司與主播間按比例分配,鬥魚公司是該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自然應對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即使已刪除相關內容亦不能免責。再者,鬥魚公司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後者在7月的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