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3個月大女嬰被高空墜落蘋果擊傷 終身需護理家屬索賠544萬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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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市一名11歲女童去年3月在高處拋蘋果,擊中一名三個月大女嬰致其重傷。經法醫鑒定,受傷女嬰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女嬰家屬其後將肇事女童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本周四(18日),該案件在當地法院開庭審理,女嬰家屬索賠544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女嬰頭部受重傷 終身需護理依賴
據報道,案件發生在2018年3月9日,女嬰由家人抱至樓下散步,回家時被高空突然墜落的一個蘋果擊中。女嬰當時頭部受到重傷,臉色發白,頭部出現水腫,陷入昏迷,其後送院搶救。
事發後,當地警方成立專案組,由刑偵介入調查。在查看閉路電視和搜證後,最終確定肇事者為該棟24層住戶的一名11歲女童陳某,事發時其獨自在家。
而經法醫鑒定,女嬰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據女嬰父親余先生透露,女嬰每天仍在做康復治療,「現在還是不會走,不會坐,也站不住,每天(要花)一千多元。」余先生認為,高空拋蘋果的女童家屬對其女兒傷殘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於是將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被告:賠償費用過高 不認同鑒定結果
案件開庭審理時,被告代理律師對原告表示歉意,但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對其護理費適用標準不認同,又指該鑒定報告在女嬰受傷後僅半年作出,對「需大部分護理依賴」的鑒定結果不認同,鑒定標準亦不明確。余先生一方則表示,該鑒定報告具有權威性,鑒定結果是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合情合理,被告應按鑒定結果給予賠償。
據悉,被告一方在庭上還提出申請追加事發屋苑的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認為該房地產商未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隱患。余先生一方同意追加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因此法庭宣布案件擇日再審。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