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家長為9歲兒交萬元演電影「一號角色」 僅得3個鏡頭1句台詞
香港人熟悉內地親子綜藝節目《爸爸去哪兒》捧紅過不少明星子女,甚至是素人兒童。近日,湖南有位何姓家長向影視公司支付過萬元人民幣費用,讓9歲的兒子參演網絡電影,未料發現其兒子作為「一號角色」竟然只得3個鏡頭,1句台詞。
何某於是將影視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影視公司退還6800元(人民幣,下同)并支付訴訟費用。
案件發生於2017年6月,湖南的何某看到某影業公司向全國招募小演員,於是鼓勵自己9歲兒子參加選拔賽。何某兒子平時愛好表演,順利通過選拔後,與影影業公司簽訂《演員簽約協定》。
合約約定安排何某兒子作為演員,參與拍攝公司製作兒童網絡大電影《神奇的熊孩子》,角色定位為「一號角色」出鏡,跟組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影業公司保證何某及兒子在電影拍攝期間的食住行,及何某兒子保險與角色定位培訓費用,不過,何某需向影業公司支付12800元的費用。
今年1月31日,何某與他兒子進行電影的拍攝,何某發現在拍攝期間,影業公司雖然給他兒子拍攝了一些鏡頭,但台詞只有一句。電影《神奇的熊孩子》首播後,何某看到兒子在72分鐘影片中,只出現3個正面鏡頭和1局台詞。
雙方對「一號角色」理解存差異
何某表示,影業公司對他兒子等人進行演員角色分配及劇本培訓時,發現「一號角色」有59人,前面原來還有7名「主演」。
何某認為,影業公司分配的角色相當於群眾演員,與合同約定的「一號角色」完全不符,已經構成欺詐。何某多次與影業公司協商退費事宜無果後,將影業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要求影業公司返還其演員簽約費12800元;並賠償其伙食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5500元。
影業公司在法庭上答辯稱,與何某簽合時進行了口頭釋明指,「一號角色」與多個因素密切相關,在簽訂合同時無法對「一號角色」具體出鏡的時間、次數予以確定。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影業公司還認為,合同約定的電影中所有角色飾演者均為兒童,自己出錢請人拍攝電影,與一般影視作品存在重大差異,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號角色」;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形,無需賠償原告的損失。
影視公司推還何某部分款項
據法庭查明,此次電影的拍攝過程中,影業公司與66名小演員簽訂了3種不同類型的合同,何某兒子「一號角色」定義為出鏡的演員,需要拍攝時間為三至五天,具體根據角色定位安排,費用為12800元。而「主演」出鏡的演員,角色貫穿全劇,費用為29800元,「二號角色」出鏡費用為9800元。
法院認為,雙方對「一號角色」定義不同,亦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對其有明確約束。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常理來理解,日常生活經驗中社會公眾理解的「一號角色」演員顯然是主要演員,故本案中的「一號角色」應依常理來理解為「主演」。
法院指,鑒於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合同,被告只需要承擔瑕疵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可。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某費用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天心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