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窗簾店天降滾水燙傷女童致九級傷殘 僱員店主被判賠償52萬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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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惹人討厭,從高空潑灑滾水,就更加是罔顧途人安全。在浙江溫州,就有一家窗簾店的僱員為貪圖一時方便,直接將滾燙的熨燙蒸汽水從2樓窗戶倒下,導致1名正在街上玩耍的4歲女童被潑到受傷,經診斷構成九級傷殘。
該窗簾店最終為此付出代價,涉事員工和店主被法院判令,共同賠付女童一方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共52萬餘元人民幣。
事件發生於2016年11月,在溫州永嘉縣巖頭鎮,時年4歲的女童小花(化名)當時正在街上玩耍,路過一窗簾店時,剛好窗簾店員工毛某將熨窗簾的蒸汽水從2樓窗戶倒下,淋到小花致其頭部和腿部嚴重燙傷。
小花事後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手術住院治療29天後出院。經鑑定,小花因本次事故遺留左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構成九級傷殘。
店方辯稱女童家屬未履行好監護義務
小花的家屬和窗簾店一方就賠償數額沒達成共識。家屬代表於是將涉事窗簾店老闆金某和毛某訴至法院。
法院近日開庭審理,女童家屬一方稱,燙傷不止給小花造成身體創傷,還帶來心理上的嚴重傷害。孩子怕與人接觸,不願意出門,經診斷存在創傷後應激障礙。辯方則表示,女童一方存在過錯,現場道路較偏僻而監護人未履行好監護義務。同時,窗簾店老闆金某認為向路上潑水屬毛某個人行為,非僱傭行為,與他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毛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傾倒熱液致使女童受傷,且發生在工作時間、地點之內,也未超出工作職責範圍,故法院判決金某作為店主,應與毛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本案是從二樓傾倒熱液致經過的女童受傷,超出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故監護人不存在過錯,被告方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金某和毛某共同賠償女童方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合理損失,合共52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