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版深圳鸚鵡案 江西花鳥店老闆市場買8隻鸚鵡4隻鷯哥遭公訴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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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花鳥店老闆因循正規渠道購買馴養的8隻鸚鵡、4隻鷯哥被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涉嫌罪名是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當地法院週五(24日)開庭審理此案。

南昌市花鳥魚蟲市場是當事店主購買鸚鵡的地方。(法制晚報)

45歲的邱國榮在江西貴溪當地經營一間水族館,主營花草、金魚、水族缸、烏龜、兔子等。為吸引更多顧客,今年4月底,他從江西南昌萬姓男子的花鳥店購買了8隻鸚鵡和4隻鷯哥。

5月2日,貴溪森林公安局數名警察來到他的花鳥店,稱有人舉報他非法購買、銷售瀕危野生動物並將他帶走。相關部門鑑定後認定,8隻鸚鵡和4隻鷯哥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的保護物種,當天,他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審。7月30日,貴溪檢察院對他和萬姓男子提起公訴。

「我根本不知道購買的鸚鵡和鷯哥是瀕危野生動物,否則就不會去買,更不會將它們擺到花鳥店門口。」邱國榮覺得很冤枉,鸚鵡和鷯哥是從省裡花鳥市場公開買來的,而且對方有野生動物馴養證及經營許可證;且他買鸚鵡不是為了買賣,而是為了吸引顧客。

希望新的司法解釋早日出台

邱國榮的辯護律師稱,她將堅決為邱國榮做無罪辯護。她認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要符合以下幾點:非法收購、非法出售、瀕危、野生,這四點邱國榮都不具備。

律師表示,邱國榮購買的鸚鵡和鷯哥是從合法、正規、持有經營許可證的花鳥店買的,購買前已經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且這幾隻鳥並未實際銷售,最多待售;邱國榮根本不知道這幾隻鳥是瀕危野生動物,沒有犯罪的故意;邱國榮購買的鸚鵡和鷯哥不是「野生」的,而是「馴養」的,內地《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8條規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

「邱國榮僅僅是沒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但這只是行政處罰的問題,構不上犯罪。」律師說,近年,最高院司法解釋將馴養繁殖的動物納入到了野生動物的保護之列,無形中擴大了刑罰的範圍,超出了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範圍,也超越了中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保護標準,且與現有法律的規定相牴觸,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去年已有律師10月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對該司法解釋進行審查。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回覆,已將審查意見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表示,已經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若為人工繁育,要體現從寬立場。

「我覺得自己是無辜的,無罪的,希望法院判我無罪。」邱國榮稱,他希望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早日出台,希望法院對他做出公正判決。

(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