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患者手術後死亡疑涉醫生失職 涉事醫院事後篡改病歷紀錄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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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沈晚報》6月29日報道,有遼寧大連市民于某於2017年4月因確診早期肝癌,到大連某醫院肝膽外科住院,由外地肝膽外科專家施以教學手術,不料術後于某出現急性肝腎損傷,並於2017年5月離世,歿年61歲。
其曾任職涉事醫院的妻子認為院方安排失當,於是入稟狀告前東家,至近日獲判勝訴,法院判決更透露院方涉嫌偽造醫療紀錄。

肝癌患者手術後死亡疑涉醫生失職,涉事醫院事後篡改病歷紀錄。(視覺中國)

于某的妻子於2011年在該醫院退休,她指控外地專家在術前沒對患者作體檢、沒見患者,沒閱病歷,沒有術前討論,沒作術前疾病正確評估及手術詳細告知,違反診療技術規範,匆忙行肝癌切除術,而且手術尚未結束,專家便離開手術台去趕飛機,導致其夫術後症狀處理不及時,救治不當,治療無效死亡。

涉事醫院則反駁,就術前評估及術式已作充份告知,還在術前討論時設定應急預案。手術由外地專家與院方醫生共同完成。專家親自主刀行肝癌切除,縫合肝臟手術創面,檢查有無出血,置放引流,過程順利,專家又親自向患者家屬展示及講解所切取標本,並無擅自離開。

法院:無法確定醫療行為是否導致于某死亡

雖然雙方各執一詞,但法院認同于某妻子申訴,指于某在醫院的電子病歷紀錄文件共47個,其中有23個文件是在2017年5月于某死後才被修改。按官方鑒定所見,于某的電子病歷並未被封存歸檔,仍在書寫狀態,顯示醫院編輯、修改、偽造及篡改病歷。

法院認定因病歷不確,致使司法機關無法鑒定被告醫療行為是否導致于某死亡,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於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犯上過錯。法院就此裁定,大連某醫院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合計998212.57元人民幣,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