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訂新規防「老賴」走數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可被充公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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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案件常涉財產歸屬糾紛,例如「已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和車輛」。6月13日,江蘇高院發布《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就上述問題作出規定,以統一執行尺度。
據《揚子晚報》6月15日報道,對於「老賴」所買的預售商品房,《解答》規定,如果當事人已將房款全部支付給開發商,而銀行亦已辦理抵押預告登記,一旦法院查封當事人名下預售商品房,開發商或「老賴」不得對抗法院行動,法院可以繼續處理預售房產。
法庭執行命令時應先分割處理
很多時候,「老賴」給未成年子女購置房產,或為對抗法庭命令而將房產轉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解答》就下列情況,訂明法庭仍可處置相關財產:
一、「老賴」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當事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老賴」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二、登記在「老賴」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老賴」的財產;
三、對於「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與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老賴」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聯名登記在「老賴」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
對於共有財產,《解答》指法庭執行命令時應先分割處理,但如若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會導致財產價值明顯減損,法院可以整體處置。就處置後的變價款,以「老賴」在共有財產中所佔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