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女遭家暴訴訟離婚被告知有45日冷靜期 律師:法院行為或違法

撰文: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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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媒《封面新聞》報道,陝西一名女子長期遭受家暴,起訴離婚時被告知45天後才能進入起訴程序。

商州區法院職員表示,訴訟離婚冷靜期是商州區法院的規定。有資深律師分析,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加入「冷靜期」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示意圖。(視覺中國)

據介紹,陝西周女於2006年結婚,結婚不久丈夫就開始對其實施暴力行為,後來甚至還會動手打兩個女兒。周女描述,男子會對她和女兒「扇耳光」、「用腳踢」等等,還將女兒的臉打腫、眼鏡也打壞。周女了解到家暴違法後,找到律師求助,希望通過訴訟離婚。

遞交起訴狀後,周女的律師收到一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法院稱依據離婚冷靜期相關規定通知:「本院給予雙方的離婚冷靜期限為45日。」周女的律師表示從未在其他法院遇到類似情況:「沙河子法庭告訴我,冷靜期結束後再來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不了的情況下才會立案。」

12月13日,商州區法院沙河子法庭回應稱,商州區法院規定,自2023年7月開始,起訴離婚有45天離婚冷靜期。

陝西女遭家暴訴訟離婚被告知有45日冷靜期。(封面新聞)
陝西女遭家暴訴訟離婚被告知有45日冷靜期。(封面新聞)

12月14日,資深律師張瑩分析:「商州區法院沒有權利對當事人去法院起訴離婚私設45天的離婚冷靜期,這是嚴重限制當事人訴權的行為。」

據其介紹,《民法典》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僅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的規定。個別法院在訴訟離婚程序中增加離婚冷靜期,直接違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對於周女的起訴,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