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酗酒辱妻致妻離家出走 後遷怒打死父親 獲刑13年上訴被駁回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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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理一名男子酗酒後辱罵妻子致其離家外出,還因父親未能制止其妻子離家而多次毆打,造成其父親頸椎骨折、頭面部及四肢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當地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因犯故意傷害罪獲刑13年,男子提出上訴後法院維持原判。
2023年9月18日,曹某昌酗酒後辱罵妻子致其離家外出,因不滿父親曹某友未能阻止,曹某昌對曹某友進行毆打致其受傷,經住院治療診斷為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鼻骨骨折和全身多處皮膚淺表擦傷等。
同年10月14日,曹某昌酗酒後回到家中毆打曹某友致其受傷。同年10月21日,曹某昌酗酒後回到家中毆打曹某友,將水壺內的滾水澆至曹某友頭部等處,並將水壺扔至曹某友身上,致曹某昌被燙傷。
同年10月25日淩晨,曹某昌酗酒後回到家中毆打曹某友頭面頸部等處,致使曹某友頸椎骨折、頭面部及四肢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當日9時許,當地警方將躲藏在家中二樓的曹某昌拘捕。
2023年10月26日,曹某昌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拘捕。2024年5月15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曹某昌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曹某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宣判後,曹某昌提出上訴。曹某昌上訴稱,原判定性不準,其酗酒後毆打父親,主觀上只是對他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意圖讓他感到痛苦,並無傷害或殺害的故意,其行為應當構成虐待罪;其案發後明知他人報警仍一直在家等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判。
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是家庭矛盾糾紛引發,曹某昌具有自首情節,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是初犯、偶犯,建議從輕改判。日前,雲南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