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男上班睡覺1人睡達9小時 遭炒後卻分別判開除合法及違法
據《南京零距離》周一(25日)報道,近日江蘇兩名任職於化工公司的員工皆曾在上班時間有睡覺行為,其中一人睡了9小時,另一人睡了1小時,事後雙雙被開除。他們都將公司起訴到了法院,然而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法院判針對前者的解聘為合法,但對後者則違反,事主可獲35萬餘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據報道,在公司負責操作鍋爐的趙某,職責包括監控焚化爐水溫、水壓,確保安全。日前,公司發現他在值夜班期間,多次出現長時間擅離職守和睡覺的情況,最長更能睡9個小時。鑒於趙某不當行為直接威脅到了生產安全,公司與趙某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後者趙某不服,認為夜班睡覺是「默認行為」,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賠償。
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長期「睡崗」數小時不等,最長的一晚上睡了9個小時。多次脫崗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還對公司有非常大的安全隱患,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趙某的訴訟請求遭駁回。
另一邊廂,在泰興一家化工公司工作超過20年、現時任職部門經理的張某,亦因為上班時睡了一個小時的覺被辭退,但他起訴公司後,獲法院認定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獲判35萬餘元賠償金。
案情指,事發前一天,張某開車到半夜,翌日上班期間,他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個小時的覺。半個月後,HR給張某製作一份《面談表》,載明「張某上班時困乏導致睡崗行為」,張某亦簽字確認。
後來,公司工作人員向公司工會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工會出具《關於解除張某勞動合同通知的審批函》,同意以張某在上班期間睡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管理崗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並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為前提,並且該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從張某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後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量,張某違紀行為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並未對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嚴重」,且張某入職公司20年,並多次被評優評先並晉升加薪,公司僅因其一次違反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定,就以較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