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租客患末期癌症憂成凶宅跌價 業主落「逐客令」限7日內搬走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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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末期癌症的王女士與丈夫租住在北京,但業主張先生認為對方在簽約時隱瞞病情,擔心該單位變成「凶宅」,遂要求她在7日內搬離。她表示,租住期間積極配合業主約人上門看房(睇樓),丈夫也同意提前搬離,但張先生拒賠違約金。
有律師指出,隱瞞病情不一定導致合約解除,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但租客故意隱瞞病情具有一定過錯,若事件進入訴訟環節,法官或會酌情減輕業主的違約責任。

《紅星新聞》報道,今年8月12日,王女士與丈夫楊先生在離醫院幾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一套兩居室的單位,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由於該單位被掛牌出售,業主張先生以低於市場價的5500元/月(人民幣,下同)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他約人上門看房。

張先生稱,某次上門看房時,無意間發現王女士變了光頭,由於其親人曾因癌症住院,也有同類情況,於是他向楊先生求證,對方也承認王女士患癌的事實。由於擔心王女士可能在單位內離世,恐成為「凶宅」從而影響出售,於是他提出要求對方盡快搬離。

張貼在租客門外的「解約通知」。(紅星新聞)

張先生提到,中介曾稱即使單位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凶宅」,但買家普遍忌諱此類房產,房價或會下跌50萬至100萬元。此外,他還擔憂若癌症患者病情發展到不可控制的階段,可能會出現極端行為,進一步加劇房產的風險。

聊天記錄顯示,張先生也提出租戶可以不提前搬走,但需要簽一份補充協議,若是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單位成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凶宅」,租戶應賠償因此而導致房產價值暴跌的損失。在補充協議中也列明,乙方在簽訂原合同時刻意隱瞞其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實。

業主與租客的聊天記錄截圖。(紅星新聞)

王女士表示,丈夫簽訂租約時,的確沒有向張先生提及她的身體情況,但這並非租賃合約中的約定內容,也不需要租戶主動告知。她認為,她和丈夫並無違法違約,也沒有對業主造成任何損失,因此拒絕簽署補充協議。

王女士提到,租住期間一直積極配合業主約人上門看房,丈夫也同意提前搬離,他們要求張先生賠償違約金。張先生則稱,在雙方溝通期間,楊先生曾稱「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為」,已觸發合約的違約條例。因此他以租戶拒絕看房為由,單方面解除租約,只同意退還剩餘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並給予7天的搬家緩衝期,限9月11日前搬離。

律師指出,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約解除的情形。(視覺中國)

律師表示,法律沒有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賃房屋時,需要告知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以及就產生死亡風險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約解除的情形。不過,若事件進入訴訟環節,租客故意隱瞞病情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法官可能會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減輕業主的違約責任。

另外,租客表示「有權拒絕」並非直接表示拒絕,若沒有實際拒絕買家上門看房的行為,則不能認定違約,合約未達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