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在商場與孩子走散 情急下持滅火器砸金店玻璃 網民反應兩極
7月19日,網傳湖北省十堰市的一商場內,一位母親因找不到孩子情緒崩潰,情急之下持滅火器砸碎金店玻璃,並大喊「快點報警」。後來她的孩子被找到了,不過網民對此的反應兩極,有網民大讚母親聰明,「不然有可能孩子就徹底不見了」,但也有網民探討商場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有內地網民則稱,「能理解她的焦慮跟無助,但不應該失去理智。」
網傳的影片顯示,一女子手持滅火器向金店玻璃櫃檯砸了幾下,玻璃被砸碎。一名金店銷售人員欲制止未果,只好躲在櫃檯的另一側。另一段影片顯示,該女子懷抱一名孩子,周圍圍著一群人,疑似有商場工作人員和公安人員介入。
涉事商場一商舖的工作人員證實,7月19日該商場的確有人員砸壞商場玻璃的事件發生。商場附近的漢江路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9日案發後警方就已介入並受案處理,具體案情不方便透露。
對於孩子母親打砸金店這一行為,引發網民爭辯。有網民猜測,該女子砸金店玻璃可能是希望商場門自動關閉,防止孩子被帶出商場。網民稱讚她一瞬間吸引很多人的注意,「這個母親很聰明,如果不這麼幹很有可能孩子就徹底找不到了,這樣把金店砸了後整個商場都會封閉」
女子商場內持滅火器砸金店 律師:若損失超過5千元可追刑責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女子肆意妄為的粗暴行徑使金店蒙受經濟損失,女子的舉動觸犯了法律,涉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從法律上講,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輕則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則需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中,《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若金店的受損價值低於5000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警方可對女子治安處罰。如若金店的受損價值超過5000元,依據《刑法 》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依法追究女子的刑事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該女子需要承擔對金店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被毀壞的櫥窗玻璃以及因此導致的營業損失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可以處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具體處罰力度將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考量。如果損壞財物的價值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