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醫院67歲患者跳樓砸中他人致1死1傷 輕生前曾大喊「讓開」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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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市延安醫院周四(4日)一名67歲患者墜樓,還砸中了另一名62歲患者。事後,跳樓者離世,被砸中的患者仍在救治當中。報道指,跳樓者生前患有多種慢性疾病,輕生前曾向一樓圍觀人群呼喊「讓開」。

事發地點是昆明延安醫院門診大廳,目擊者表示,周四上午10時許,他在現場聽說一名老人從5樓跳下,砸傷門診大廳另一名老人。事後,醫院對兩人進行了緊急救治。另有現場目擊網友留言稱,事發一刻聽到巨大的一聲,「過去看就躺著兩個人」、「差點被砸到,砸傷一個老人」。

報道指,跳樓者生前患有多種慢性疾病,輕生前曾猶豫,並向一樓圍觀人群呼喊「讓開」。但因醫院人流較大,跳下後遂砸傷了另一患者。

昆明市延安醫院急診醫學科。(影片截圖)

官網資料顯示,昆明市延安醫院地處昆明市中心,佔地78畝,核定床位2197張,40個臨床和醫技科室,目前已發展成為學科門類齊全,技術力量雄厚,診療設備先進,科研實力強大的綜合性三級甲等醫院,在昆明市屬醫療行業中年業務總量居市級醫療機構之首。

針對事件,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表示,在醫院這類人流眾多的場合跳樓,行為本身有較大的致他人損害的可能,因此應當認定該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被砸傷的患者屬於侵權糾紛中的被侵權人,但作為侵權人的患者已經身亡,被侵權人應當向跳樓者的遺產繼承人要求,其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以昆明這起特殊的墜樓糾紛中,樓下傷者可以向跳樓者的家屬要求賠償,賠償金額以跳樓者的遺產為限。

胡磊又補充,根據《民法典》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所以根據這一規定,醫院也應當承擔墜樓者侵權的補充責任,賠償樓下傷者後再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