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婦被車撞飛再遭「二次碾壓」亡 CCTV揭副駕曾開門查看或涉罪
6月21日,內蒙古烏蘭察布一名57歲栗姓女子在等候紅綠燈時被後車撞飛,但她倒地求救之時,又遭司機開車二次碾壓其頭部,導致她當場身亡。24日,警方發布通報指,涉事司機當時為醉酒駕駛,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栗女被撞倒後,肇事車輛副駕位置人員曾開門查看情況。栗的家屬認為,同乘人員也應該負刑事責任。對此,有律師認為,副駕或涉嫌犯罪。
6月24日,凉城縣公安局發布通報稱,經查,6月21日下午2時41分,40歲男司機鄭某某駕車行駛至涼城縣光明街與農藝路交匯處,碰撞並碾壓正在等候紅綠燈的57歲女子票某某,鄭某某之後駕車逃離現場,栗某某送院搶救後不治。鄭某某在事發當日被捕,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7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目前,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然而,死者女兒梁女士稱,她通過附近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片段看到,媽媽被撞飛出行人路後,涉事車輛副駕駛開車門觀望後沒有主動施救,媽媽還準備拿手機試圖求救,但遭遇該車二次碾壓,導致自己媽媽當場身亡。影片可見,該車輛二次碾壓的位置即是梁女士母親的頭部。對此,她認為同乘人員也應該負刑事責任。
據《紅星新聞》報道,對於案件,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認為,此案的最終案情有待相關部門調查。由於可能存在二次碾壓行為,本案可能會涉及多個罪名。其中,從司機角度而言,若其存在酒後駕車,肇事後為逃避責任,不顧被害人安危對被害人實施二次碾壓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則可能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涉嫌故意殺人罪。若不存在前述情節,司機行為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於本案司機涉嫌酒駕,本已涉嫌危險駕駛罪。具體司法實踐當中,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等發生競合時,根據重罪吸收輕罪原則,一般不會數罪並罰,而是按重罪予以處罰。但危險駕駛罪屬故意犯罪,同車人則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具體司法實踐中,若行為人存在如下類似行為,即使沒有開車,也有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包括:明知司機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或者行為人明知司機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司機駕駛機動車輛,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等行為。
而在肇事車輛副駕位置人員開車門發現了撞人情況,但隨後仍發生了二次碾壓的情況下,若司機行為最終被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若副駕位置人員存在指示、教唆駕駛員逃逸行為,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則認為,如果肇事司機駕車撞倒栗某某後又加速對栗某進行了二次碾壓並逃逸,致栗某某死亡,毋庸置疑,肇事司機涉嫌故意殺人罪,且性質極其惡劣。副駕位置人員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取決於副駕位置人員是否指使了肇事司機二次碾壓。
他進一步解釋道,若副駕位置人員打開車門發現栗某某未死亡,為了避免栗某某因受重傷而對肇事司機「糾纏」,副駕位置人員臨時起意,指使肇事司機將栗某某置於死地,進行二次碾壓,那麽副駕位置人員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如果副駕位置人員曾打開門觀察,但未指使肇事司機進行二次碾壓,那麽副駕位置人員無罪。
趙良善介紹,副駕位置人員涉嫌故意殺人罪與否,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但是不論副駕人員構罪與否,肇事司機都不能二次碾壓被害人,因為二次碾壓的行為,導致肇事司機由涉嫌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涉嫌故意殺人罪。針對此類案件,在量刑時將從重處罰,從而起到警示意義,讓人們敬畏法律、敬畏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