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孩被4名男子性侵 起訴3家涉案賓館索賠105萬僅獲賠1.5萬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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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時被4名男子強姦,在強姦案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下達兩個月後,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受害人小慧(化名)在叔叔的幫助下起訴涉案的3家賓館,每家索賠35萬元(人民幣,下同)。

5月27日,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3家賓館未按規定進行旅客資訊登記,致使原告順利入住被告公寓,受到侵害,各自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被害女孩的叔叔則質疑判決過輕,他指出,小慧在被侵害之後心理遭受了嚴重創傷,需要後續進行心理輔導治療,法院判賠金額不足以支付治療費用不足以支付小慧因事件創傷的治療費用,將申請再審。

案發後小慧遭受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多次自殘。(新京報)

受害者起訴涉案賓館

2023年4月,甘肅臨夏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小慧被4名成年男子強姦一案,4名被告人被判犯強姦罪,刑期六年到十五年不等,共賠償小慧精神撫慰金、醫藥費等12.6萬元。後原告及被告人之一不服判決結果,上訴到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臨夏市3家賓館實施。根據2月5日甘肅省臨夏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3家賓館未按規定進行旅客資訊登記,致使原告順利入住被告公寓,受到侵害。

小慧在2021年7月案發時尚不滿13週歲。小慧叔叔武飛(化名)表示,案發時小慧的外貌特徵、言談舉止明顯是未成年身份,但賓館前台工作人員在辦理登記入住時,既沒有詢問三人的關係,也沒有向小慧的監護人進行確認。

武飛介紹,案發後,小慧多次出現自殺、自殘等行為,身體和精神健康受到非常嚴重的創傷。武飛認為,正是因為3家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共同造成了悲劇結果的發生,賓館的侵權行為和小慧受到的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理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023年6月,武飛以小慧的名義起訴涉案的3家賓館,每家索賠35萬元。

小慧在12歲時被4名男子強姦。(示意圖/Getty Images)

賓館未核查未成年人身份應負擔相對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賓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做出了核查、詢問和報告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經營住宿服務的管理人,在為侵害人和原告辦理入住手續時,未審驗、登記原告的身份資訊,違反了《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告對其住宿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避免因管理、服務瑕疵導致入住酒店消費者的人身損害,現因案外人的犯罪行為導致原告受到傷害,被告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月27日,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賠償金額存爭議

一審判決指出,小慧被性侵一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民事賠償部分已做判決,共賠償小慧精神撫慰金、醫藥費等12.6萬元。原告提供401元的醫療票據,要求被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對該主張酌情予以支援。

二審判決指出,一審判決在綜合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已判決由第三人對小慧的民事賠償部分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小慧後續實際產生401元醫療費用結合涉案賓館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對上訴人提出的損害賠償共計判處1.5萬元,判處適當。

小慧的代理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侵害後果比較嚴重,被告也嚴重違反了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法院認定的金額偏低。

判決對賓館有警示作用

一位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十餘年的檢察官透露,性侵案件精神損害金額沒有法定,司法實踐中,判賠從幾千元到幾萬元的案例都存在。上述判決對賓館酒店行業起到警示作用。「賓館從業者本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這樣判決給被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也讓營業者明確自己要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