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雲南失聯24歲男子被宣告死亡 2年後死而復生申請撤銷判決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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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名24歲男子因兩年前赴雲南後與家人失聯,被法院判決宣告死亡。及至今年3月,他突然「死而復生」出現在家人面前,並申請撤銷宣告死亡判決。

據《紅星新聞》報道,出生於2000年的男子游某是四川省鄰水縣人,兩年前因去雲南失聯,經警方調查證明無法生還,其家人申請宣告死亡。2022年6月16日,游某被鄰水縣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死亡。

至於游某與家人失聯的原因,報道就未有提及。惟今年3月24日,被宣告死亡人游某從雲南回到四川家中,申請撤銷宣告死亡判決。

經過游某母親當庭辨認,申請人是游某本人。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申請人游某得知被宣告死亡後,申請撤銷死亡判決,因其重新出現是事實,故其申請撤銷宣告死亡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此前作出的宣告游某死亡的民事判決。

那麼,何種情形才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有內地律師介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若滿足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則可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該律師又指,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態,這種狀態是持續、不間斷的存在。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另有內地律師稱,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該律師說,如果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