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不成就爬84層樓或夜跑10公里?江蘇打工仔怒訴公司「體罰」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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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宿遷市一間公司規定,如果團隊主管不能完成當天的業績考核目標,就必須當晚夜跑10公里,或爬84層樓梯,否則可能被約談甚至勸退。去年初,任團隊主管的陳某某以公司多次體罰自己,嚴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期,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需支付陳某某在職4年間的經濟補償金95208元(人民幣.下同)及加班費24256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的裁判理由。

據陳某某提交的公司工作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涉事公司屢次對未完成當日業績、登上「黑榜」的團隊主管下命令,要求當晚爬公司大廈3次,而大廈足足有28層,爬3次則意味着共84層。若不想爬大廈,也可以選擇夜跑十公里,或於次日清晨7點晨跑,且必須準時集合並打卡簽到。

陳某某稱,僅2022年7月4日到7月7日4天內,他便連續4晚被公司要求夜跑10公里。而且,只要一天人仍在公司,就難免墮入輪迴中,「今天不是我,明天就是他,今天如果我達成了,我明天不用去了,有可能我後天又要去了。就這種情況,輪流形式的」。

不堪忍受之下,陳某某決定辭職,並主張自己是被迫離職,控訴公司嚴重侵犯其權益,「如果說不去跑步,就變相地逼你離職,以各種方式方法,從上到下,機構總、總監,加我的直屬領導,挨個找我面談」,他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等。

不過被告公司認為,有關措施是為讓團隊主管頭腦清醒、增強羞恥心、緊迫感、目標感,並不違法,故原告無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而認為公司違法,繼而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對此,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制定的日考核目標過高,導致至少四成的團隊主管無法完成任務;另公司制定的長跑、爬樓等相關懲戒措施強度極大,強制力極強,侵犯了原告等人的人身權利,屬於體罰。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毛曉梅表示,措施系統性地通過微信工作群進行發布,已經成為公司懲戒和鞭策員工的常見手段,屬於公司暗含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有權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