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朋友圈發文拒OT即被炒 法院:未消極怠工,判公司賠近5萬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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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打工仔都曾在周末接到上司通知要加班。在重慶工作的劉女士近日也遇到同類情況,心生不滿的她在接到公司通知後,便在朋友圈發文「周末休息不上班,誰也不要找我」,結果立即被解聘。

劉女士是重慶一家教育培訓公司的員工,在一個周五晚上,她突然接到上司來電要求立即與客戶對接,但劉女士認為,自己已與客戶談好,沒必要再佔用周末休息時間對接工作。

劉女士稱,當時自己情緒有一點不穩,隨即在朋友圈發文:「各位領導,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麽事情,到時候留言就可以了。」不久後,她便再次接到上司來電:「領導跟我說,你下周一不用來了。」

劉女士在朋友圈發文「周末休息不上班,誰也不要找我」,結果立即被解聘。(微博@極目新聞)

後來,劉女士接到公司通知稱,因為她在朋友圈發布的言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團隊氛圍,損害公司形象,對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要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劉女士表示,自己冷靜過後已感覺當時在朋友圈發文確實有些衝動,「但站在工作人員角度,就算發生這種情況也不至於被直接開除」。她曾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賠償,但對方認為錯在劉女士,因此拒絕要求。經過當地勞動仲裁調解無果後,劉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劉女士在朋友圈發文「周末休息不上班,誰也不要找我」,結果立即被解聘。(微博@極目新聞)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林寶珍介紹,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手段。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作出嚴格限制,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製定,且經過民主程序告知或公示,組織勞動者學習。勞動者的行為必須要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才能解除。

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的行為雖然欠妥當,但無法看出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並未達到消極怠工、玩忽職守、不服從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林寶珍表示,劉女士的行為不僅不利於解決矛盾,反而有可能引發新的糾紛。朋友圈的內容顯示,劉女士的行為並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認為其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層製定,也沒有舉示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據。綜上,法院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公司認為劉女士在朋友圈發布的言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團隊氛圍,損害公司形象,對公司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要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微博@極目新聞)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逾4.9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義務,劉女士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林寶珍表示,勞動者要通過合理方式表達訴求,通過合法的途徑維權。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當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權才能使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本案中,劉女士發朋友圈來表達不想加班的方式雖然欠妥,但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提醒用人單位,製定規章制度時必須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同時也應當加強對員工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