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打羽毛球踩流浪貓摔倒致十級傷殘 投餵者竟被判賠24萬元
去年4月,上海男子吳某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不慎踩到流浪貓導致摔倒,構成十級傷殘。吳某遂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餵者肖某訴至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肖某需向吳某賠償24萬元(人民幣,下同);羽毛球館所在公司對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後續可向肖某追償。
2023年4月20日,吳某與幾名同事在上海閔行區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他在後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流浪貓的腹部,致摔倒受傷。經醫院治療,吳某被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涉事羽毛球由某某公司經營,而被告肖某是該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其飼養。
吳某認為,某某公司經營的羽毛球館需收費,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兩被告應對吳某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律師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共計351062.72元。
涉事的某某公司辯稱,事發當日,吳某是在單位組織下到其場館打羽毛球,但現場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吳某是踩到貓後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
某某公司對吳某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其全部訴訟請求。此外,即便吳某所述屬實,其進行體育運動本身也負有注意義務,且他是在單位組織打羽毛球的過程中受傷,應當算是工傷,適用填平原則。
肖某辯稱,他事發當日不在現場。吳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吳某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即便有投餵流浪貓的行為,因投餵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因此,他並非共同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連帶賠償的情形。此外,吳某因劇烈運動產生的身體損害,本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法院認定吳某受傷原因為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為肖某飼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吳某要求肖某承擔賠償責任,該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吳某在打羽毛球過程中於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審判決,肖某需向吳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0198.20元。某某公司對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之後可向肖某追償。
網民睇法:
莫名其妙
這個社會需要的不是愛心,而是起訴的能力
踩人家肚子還沒賠錢呢
不是場地管理的問題?投餵流浪貓何罪之有?流浪人要不要幫?
這純純的飛來橫禍
餵個貓還餵出這麽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