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注香港會中環會址 黃偉綸:屬999年地契 修訂須雙方同意

撰文: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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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就香港會的中環會址用途提出質詢,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書面回覆指,相信任何土地業權人不會輕易放棄位處中環「商業」用途地帶的土地,即使假設雙方進行商討,政府在過程中亦很可能要作出相當大的承擔。

謝偉俊在立法會提出質詢指,1895年港英政府以年租324元批出中環皇后像廣場旁、昃臣道的一幅土地予香港會,租期999年,用作興建一幢英國官商聯誼會所,並在80年代初,香港會與一個私人發展商達成協議,由後者出資重建原會所為樓高21層的新大廈,以換取出租大部分樓層的租金收入,直至2009年為止。

黃偉綸書面回應指,香港會會所的地契屬年期由1894年2月10日起計999年,屬舊式無限制批約,除限制用地不可作厭惡性行業的條款外,並沒有其他限制條款。一般而言,只要重建項目的用途、發展參數等並無抵觸地契條款載列的限制,土地業權人於用地上進行重建並不需要進行契約修訂,亦不涉及土地補價。

至於土地契約屬政府和私人土地業權人之間的私人合約,對雙方均具約束力,修訂地契條款或進行換地須由雙方同意。一般來說,政府只會在非常特殊且具充分政策理據的情況下,例如保育個別特殊土地或建築物,才與土地業權人商討非原址換地,而香港會的用地並不屬於此類情況。

黃偉綸又指,從實際角度出發,任何土地業權人不會輕易放棄位處中環「商業」用途地帶的土地,即使假設雙方進行商討,政府在過程中亦很可能要作出相當大的承擔。

此外,就謝偉俊提問該會是否須就租金收入繳稅,回覆指,基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的公事保密條款,故未能透露個別個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