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被控謀殺判死刑 最高法院裁陪審團全白人乃刻意 發還重審
美國喬治亞州一名黑人,30年前被控謀殺罪,全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處他死刑。但他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獲裁定當年檢察官刻意篩走黑人陪審員,令審訊不公,案件發還喬治亞州重審。
現年48歲的非裔黑人福特斯(Timothy Foster),在1986年只得18歲。當年他被控半夜闖入一名79歲白人老婦的家,襲擊、性侵害及勒死對方,並盜取貴重物品。翌年陪審團裁定福特斯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但關鍵在於當年的檢控官以無因迴避(peremptory challenge)權利,拒絕了四名黑人任陪審員,最終陪審團全是白人。
雖然根據1986年的巴特森訴肯塔基案(Batson v. Kentucky),檢察官揀選陪審員的時候,不能以種族作為考慮基礎。但檢控官當年篩選之時,提出了種族以外的理由,因此沒有被指違反原則。但到2006年,關注組織在喬治亞州,以《公開紀錄法》(Open Records Act)取得當年檢控文件,揭露出事實的另一面。
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福特斯的代表律師呈上當年的文件,可見檢控官圈起或間劃6名候選陪審員的種族,部分人名字旁邊註有一個「B」字,暗示他們為「黑人」(Black)。6人最後全部被篩走,當中5名是黑人,另外一人雖是白人,但堅決反對死刑。
當年檢控官否決數名黑人的理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認為站不住腳。例如檢控官指一人34歲,年紀太接近被告,但又不反對另一名19歲的人;檢控官又認為一名黑人曾經離婚不適合,但同時又不反對其他曾經離婚的人。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形容所謂的理據「荒謬」,「當年檢察官在挑選陪審團時,部分決定受到種族影響。」最高法院以7票贊成,1票反對,裁定當年法院違反巴特森原則,構成種族歧視,發還喬治亞州最高法院重審。投下反對票的,是最高法院8名大法官中唯一的黑人托馬斯(Clarence Thomas),他認為既然當年法官接納檢控官的篩選理由,聯邦最高法院就得尊重。
種族歧視難證明 關注組織倡修例
雖然自1986年確立巴特森原則,已指出種族不可是揀選陪審員因素。但檢控官即使拒絕黑人出任,但都會提出種族以外的理由作解釋,到底是否有意排拒黑人,往往難以證明。
北卡羅來納等州份的研究都指出,在輪選陪審員之時,黑人被篩走的機會是白人的兩倍甚至三倍。因此人權關注組織負責人布賴特(Stephen Bright)提出,應該廢除無因迴避的規定,不讓檢控官再任意篩選陪團員。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