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sApp與Telegram互通? 歐盟《數碼市場法》的潛在影響|TECH
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三方,在3月24日就《數碼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達成政治共識,具體條文還有待法律語言專家(按:歐盟成員國語言繁雜)去敲定,若最終文本通過議會和理事會,預計將在來年落實。這將改變歐盟的數碼市場生態,甚至如其《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一般幅射全球。
《數碼市場法》內容規範繁多,歐盟發布的官方新聞稿就特別提到其一大「賣點」:「最大的通訊服務(例如WhatsApp、Facebook Messenger或iMessage)將對較小的通訊平台開放,並與他們互通(interoperate),如果他們如此要求的話。大、小平台的用家將能跨越不同通訊程式互相交換訊息、傳送檔案、作視像通話,給予他們更多選擇。」
換之言,如果該法落實,WhatsApp與Telegram、Signal,甚至是WeChat(如果它如此要求),也可能會變成互通,去除了同一個通訊程式「愈多人用愈有用」的市場優勢。
針對GAFAM的「守門者」定義
為了具體地規管網絡服務巨企的反競爭行為,《數碼市場法》定義出所謂的「守門者」(Gatekeeper)範圍,這些「守門者」中介平台構成了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樽頸」,沒有守門者,其他企業將不能接觸到其潛在用戶,諸如蘋果手機的App Store等。
跟此前美國「Epics Games訴蘋果」案中由法院去認定何謂市場(遊戲是市場?還是手機程式商店是市場?),從而介定蘋果對Epics遊戲程式的30%收入抽成有沒有反競爭行為不一樣,歐盟的做法是自行定義出守門者的「核心平台服務」類別,某程度上事先減少了反競爭、反壟斷案件會遇到的市場定義問題——例如在「Epics Games訴蘋果」案中,如果相關的市場是手機遊戲,那麼蘋果就沒有佔領主導地位,但如果市場是手機程式商店則有。
雖然《數碼市場法》的最終文本未定,但根據現有資料,「核心平台服務」將包括以下項目:操作系統(OS)、雲端計算、廣告中介、瀏覽器、虛擬助手、通訊服務、視訊分享平台服務、社交媒體、搜尋器等等。
而「守門者」的門檻則是市值至少750億歐元或在歐盟年收入至少達75億歐元的企業,這些企業還需要在其「核心平台服務」上在每月有至少4,500萬終端用者,以及每年有1萬位商業用家。任何符合「守門者」定義的企業就要遵守歐盟在此法定出的行為守則,否則可罰款高達該企業全球銷售額的20%。
很明顯,這是衝着美國巨企而來,歐盟喜好將之簡稱為「GAFAM」,即是Google、Apple(蘋果)、Facebook(現已改稱為Meta)、Amazon和Microsoft(微軟)。不過,其實阿里巴巴等其他網絡服務巨企也有可能落入規管之中。
與反競爭、反壟斷法在事後透過訴訟或調查去決定企業是否合符壟斷或反競爭的標準不同,《數碼市場法》將事先定出有關企業規模的客觀標準,要求任何符合此等標準的企業遵守一套規管守則。這些規管分為兩類,一種是企業必需做的,一種是企業不得做的。
部份規範條款
首先是上文提到的通訊軟件互通要求。這基本上就是要把類似WhatsApp的即時通訊軟體生態,從如今一個個自成一個封閉體系的情況,轉變成像電子郵件一樣,無論你是使用Gmail還是其他電郵服務都能夠使用同一套規則互相溝通。這將打破類似蘋果的iMessage在美國的疑似反競爭行為——蘋果手機在美國佔手機市場過半、人們習慣以短訊程式溝通,卻不將iMessage在Android手機上的Google Play上架,故意形成「如果你的朋友都用蘋果手機,你就沒有改用Android的理由」的結果。
雖然在通訊程式的私穩設定不同等背景條件之下,要達成訊息互通可能有一定難度,但電子郵件的例子告訴我們,這並非不可為之事。不過,有評論就擔心,如果法規最終導致所有通訊程式都一致化,這將會收窄不同服務的創新空間。
另一個要求,則是大型的搜尋器須向小型搜尋器提供其先後排列、搜索、點擊和瀏覽的匿名化數據,以助後者與前者競爭。這將有助一些Google以外的搜尋器服務跨過進入市場的機器學習所需的數據門檻。
同時,用戶也可以實時存其數據,讓人可以更輕易地轉換不同服務供應商。
另一方面,守門者在未經用戶許可之下將不得把用戶數據應用於旗下不同平台服務之上,例如Google的廣告中介服務再不可以在未經用戶許可之下使用該用戶使用Google搜尋服務得來的數據去向他提供展示相應的廣告。
新法亦禁止任何守門者在其平台服務之上對其企業的其他產品提供優惠待遇,例如Google的搜索就不能優先排列自己的其他服務,蘋果也不能向Apple Music的其他競爭者抽取比前者佔比更高的收入份額。
而且,守門者從其服務得來的數據將不能被使用作與其商業用戶的競爭之用,例如Amazon一方面是網上商店,另一方面也出產自家品牌商品,新規管將要求Amazon不能以其網上商店的搜尋、銷售數據用於自家品牌商品的業務上。
同時,由於該法種種禁止綑綁銷售和開放平台的規則,蘋果和Google的手機程式商店將必需容許商店使用這些商店以外的支付渠道,而用戶必須可以自由刪除隨手機系統而來的預裝程式。
另外,程式商店與手機操作系統的互相綑綁也將被解除,迫使蘋果容許iPhone用戶利用App Store以外的手法安裝程式,也即容許其他程式商店的存在。對此,蘋果方面提出了「安全性」的憂慮,不過有評論者就指出,其實蘋果自己的電腦早就可公開讓人們自行安裝不同軟體,多年來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安全性問題。
執行問題
這些規範條款,某程度上可算是近年對科網巨企霸佔市場的不滿者的願望清單,也呼應了一些其他地區的立法,例如韓國在去年就已立法要求程式商店容許第三方的支付渠道,以讓其商業客戶繞過它們的抽成。
不過,在其實際執行之上,這可能會遇到科網巨企的頑強抵抗。例如,針對韓國的立法,Google的回應就是將其抽成減低至15%,並容許其商店上的程式自行在程式內安裝第三方的支付系統,但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統的企業卻依然要向Google支付11%的服務費。韓國企業的應對手法就是不在其程式內安裝第三方支付系統,而是提供第三方支付系統的連結,完全繞過Google的程式商店。這卻被Google認為違反其支付政策,已停止了這些程式的更新,並威脅在本年6月起將有關程式下架。
但即使歐盟及其成員國在執行《數碼服務法》之上遇到阻礙、落實無效,或者有科網巨企因此選擇退出歐盟市場而免受管制,《數碼服務法》依於歐盟市場之大也將會形成一個帶頭規管的作用,讓其他國家政府有規管的先例可作參考,也將對科網巨企構成潛在的規管壓力,使他們為未來規管的有效落實作準備。例如Google上月也就宣布了與一直批評程式商店收費的Spotify達成協議,容許後者自行處理支付。
無論如何,《數碼服務法》在其規管模式和規管項目上面也是一種難得的創新,必然會對整個數碼服務市場帶來深遠影響,值得作為終端用戶的我們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