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降客機拘異見者 白羅斯的潛在「三宗罪」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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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羅斯(Belarus)5月23日以米格-29戰鬥機「護送」快將離開其領空的瑞安航空(Ryanair)客機繞道降落首都明斯克(Minsk)機場,機上正從雅典飛往立陶宛首都維爾紐斯(Vilnius)的異見網媒NEXTA創辦人普羅塔塞維奇(Roman Protasevich)即時被捕。事件引起歐美國家強烈抗議,歐盟馬上宣布禁止白羅斯航空使用歐盟領空,並針對白羅斯政府人員進行新一輪制裁。

面對漫天罵聲,白羅斯指最近被以色列猛烈空襲的加沙武裝組織哈馬斯(Hamas)才是「禍首」,聲稱收到後者在該客機上放置炸彈的威脅,才被迫回應。當局最後並沒有找到炸彈,而哈馬斯亦否認其關連。

遲到的炸彈威脅

此案疑點甚多。首先,白羅斯聲稱的哈馬斯威脅是要求歐盟「放棄在這場戰爭中支持以色列」,否則「會在維爾紐斯上空」引爆炸彈——問題是,哈馬斯與以色列早在5月21日停火,此威脅的時間點似乎稍為「晚了一些」。

更重要的是,根據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有參與制作的航空安全資料百科全書SKYbrary,如果遇上炸彈威脅,客機機長預計會在最接近的機場降落,然而有關航班FR4978被軍機「護送」改變航道時,幾乎已到白羅斯與立陶宛的邊境,最近的機場是維爾紐斯機場,而非明斯克機場,因此白羅斯因為炸彈威脅(而非拘捕異見人士)而迫降客機的說法也甚為牽強。

白羅斯異見記者被捕:圖為2017年4月10日,普羅塔塞維奇身處白羅斯首都明斯克法庭。他當時被控在庫羅帕季保護區出席一個未經批准的示威,因此在當天出席聽證會。(Reuters)

處理威脅「異常進取」

退一步而言,即使炸彈威脅果真存在(這不代表炸彈存在),明斯克當局的應對手段也是問題多多。根據ICAO的「空中交通服務緊急回應清單」,為免惡搞式的炸彈威脅對民航交通造成無端阻礙,清單列明除非威脅「具體」、「可信」且「性質極端以致對航班構成即時威脅」,否則不要通知機長。而在通知機長之後,航空管制機關也應「取得機長的決定和意向」才行事。

明斯克當局「收到」哈馬斯「遲到」的炸彈威脅後,未經查證——哈馬斯的攻擊相當公開,其最近對以色列發動火箭炮攻勢前也先行發布最後通牒警告,白羅斯「如有疑問」其實大可透過外交手段查證——也未有按清單指引諮詢機長決定,就貿然派軍機強力迫降FR4978,也是可疑的「異常進取」。

5月24日,波蘭首都華沙有示威者上街抗議普羅塔塞維奇被捕。(Reuters)

機上人員沒有執行炸彈處理程序?

同時, ICAO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第一部份已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在機上搜索和處理炸彈的程序,包括認定最低風險炸彈放置地點等等。但目前的公開資訊都沒有顯示FR4978的機組人員有執行過相關程序。

雖然白羅斯的官方說法是指在明斯克降落是機組人員的決定,但考慮到機組人員未有執行ICAO規定程序,而瑞安航空行政總裁奧利里(Michael O'Leary)亦毫不諱言指此為白羅斯「國家支持的劫機行為」,可見機上人員當時很可能並沒有將轉變航道視為對炸彈威脅的回應。

由於白羅斯當局最終並沒有尋得炸彈,反而「順道」拘捕了普羅塔塞維奇等人,此中就有兩個可能情況:一是白羅斯當局的確收到炸彈威脅;二是白羅斯當局自己製造出炸彈威脅的說法,以趁機拘捕飛越其領空的異見者。由於瑞安行政總裁奧利里已指他相信機上有白羅斯國安人員,後者可能性較大,但即使是前者為真,白羅斯亦有違反國際法之嫌。

白羅斯異見記者被捕:圖為2017年4月10日,普羅塔塞維奇身處白羅斯首都明斯克法庭。他當時被控在庫羅帕季保護區出席一個未經批准的示威,因此在當天出席聽證會。(Reuters)

「三犯」民航公約?

首先,雖然根據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又稱《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一國對其領土上的空域有完整及排他性的主權,不過這並不代表主權國可「為所欲為」。

公約的第三款就所有協約國都要避免對民航客機使用武器,而且如果一架客機有權飛越一國上空(即FR4978的情況),該國要有合理理由判定客機威脅到《芝加哥公約》的訂立明標,才可以勒令降落該客機。由於哈馬斯炸彈威脅若非不可信,就是故意捏造,因此白羅斯迫降客機的行為很可能違反了《芝加哥公約》的第三款。

其次,如果炸彈威脅果真為白羅斯所捏造,該國亦將違反1971年的《蒙特利爾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又稱《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該公約的第一款就明確禁止「傳遞明知虛假的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根據瑞安航空的說法,該航班的確是從白羅斯當局獲得安全威脅的警告。

白羅斯示威:圖為2020年9月23日,明斯克民眾手持舊國旗,抗議盧卡申科宣誓就任白羅斯總統。(AP)

即使白羅斯果真是收到哈馬斯炸彈威脅,然後才「順道」拘捕異見者,該國也很可能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第十款。該款規則協約國須要盡力用一切可行辦法去制止任何公約第一款禁止的行為。白羅斯收到疑點重重的炸彈威脅,卻沒有作出簡單查證,也就可能違反了此條。

白羅斯對其潛在違法行為似乎「早有準備」。根據常規,被迫降航班航機的註冊地(此為波蘭)可向國際法院(ICJ)申訴;然而,白羅斯在簽署《蒙特利爾公約》時,卻對有關此申訴權的第十四款持保留意見,因此國際法院對此將無司法管轄權。

不過,百密一疏,白羅斯在《芝加哥公約》的同類條款卻沒有持保留意見,因此波蘭大可與之對簿公堂,最終靠國際法院「伸張正義」。

盧卡申科在白俄羅斯掌大權近27年,被歐美媒體稱為「歐洲最後的獨裁者」,因在去年8月的大選勝出後,被反對派質疑有舞弊嫌疑,引發全國性示威遊行。(AP)

國際法中的賠償

如果「正義」獲得伸張,國際法早在近百年前已為國與國之間的賠償訂下普遍性原則:在1928年的霍茹夫工廠案(Chorzów Factory case)中,賠償就是要「盡可能掃除非法行為的所有後果,重建如果犯法行法沒有發生過,在所有可能層面中會存在的狀況」,簡單來說,就是「回復原狀」

根據這個標準,由於如果飛機被迫降並沒有發生,異見者普羅塔塞維奇將身在維爾紐斯,白羅斯將有責任將之釋放——雖然根據白羅斯法律,普羅塔塞維奇是被通緝者,但是要將之拘捕歸案,也須留待他日再以合法手段為之。

當然,國際法的執行所講究的很多時候不是法律邏輯,而是國際大勢與拳頭實力。即使反對白羅斯迫降客機、拘捕異見者行為的人能夠以理服眾,在白羅斯背靠俄國支持、早已與歐盟鬧翻的背景之下,任他國如何制裁,白羅斯政府預計也不會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