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疫苗的三個方向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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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冠疫情的發展,雖然目前全球目光聚焦在印度,但是電視畫面之外卻尚有有關疫苗公平分配的大事進行得如火如荼。周三(4月28日),美國貿易代表戴琦(Katherine Tai)就與在全球疫苗事務上有舉足輕重影響的比爾蓋茲(Bill Gates)商談了有關暫時豁免執行世貿《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對知識產權的保障,以增加全球疫苗生產的問題。世貿亦將在4月30日再次就此事開會討論。

來自尼日利亞、本年3月才正式上任的世貿總幹事奧孔約-伊韋阿拉(Ngozi Okonjo-Iweala)一直沒有支持來自印度、南非等國對豁免執行TRIPS的提案,反而提出所謂的「第三條路」:「在多邊規則的框架下(按:即TRIPS)以推進技術轉移的方式擴大(人們接種疫苗的途徑),容許授權協議幫助增加醫療產品的生產的同時,也能鼓勵研究和創新。」

在她眼中,阿斯利康授權印度等國企業生產疫苗的做法,就是其「第三條路」的例子。然而,在不少疫苗推廣運動人士的眼中,這不是第三條路,而是「老舊的路」(old way),因為在此框架之下,疫苗生產的合約條款、在哪裡生產、生產多少等等都全權掌握在擁有疫苗知識產權的藥廠手中。

政府強制授權的局限

事實上,在TRIPS框架之下,即使各國政府引用其第31款所指的國家緊急狀態去強制授權,在疫苗生產方法早已商業機密的形式保護起來的背景下,沒有疫苗原廠的主動配合,政府的強制授權也只能是一隻「半紙製的老虎」。

世貿總幹事奧孔約-伊韋阿拉並未有公開支持各國暫時豁免執行TRIPS的知識產權保護。(Reuters)

在使用先進mRNA技術的新冠疫苗之上,以強制授權來推動生產,更是一個近乎不可能的任務。mRNA疫苗本身有過百種關鍵原料,在十多個不同國家生產,各自都可能受專利權保護;當中牽涉的疫苗設計軟件、程式、製造指引等等即使不屬商業機密,也受版權保護。

由於TRIPS框架下所容許的強制授權以個別的產品、個別的國家為單位,要以強制授權來幫助己國藥廠生產新冠疫苗,除了要全球各國合作之外,當中整條供應鏈上各個環節的授權梳理將成為一個幾乎不能超越的障礙。(同時,TRIPS規則之下,這種強制授權下的產品在供應他國之上也會遇上困難。)

因此,印度、南非等國才會有暫時豁免執行TRIPS的提案,一次過免除所有條約中的專利、版權、商業機密保護,讓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強制授權之時可免除法律上的後顧之憂。

然而,這只能是推動全球新冠疫苗生產的第一步。正如本網《資本如何壟斷疫苗? 來自可口可樂的一堂課》一文所述,即使去除了法律上的保護,沒有疫苗原廠的樂意配合,政府的強制授權也難以保證原廠會「乖乖」的把(包括其商業機密在內的)技術傳授給其他藥廠。

方向一:暫緩TRIPS保護 由政府出招

當然,各國政府擁有不同程度的公權力,可以各種方法「強迫」疫苗原廠配合,然而不少疫苗原廠所在的國家的國內法律,對於商業機密等等都有嚴格的保護條款,其法律傳統亦容許企業以悠長的司法訴訟來應對——因此,政府的公權力能否在短時間內見到效果,值得質疑。

此中,美國政府的角色就極其重要。因為今天的輝瑞(Pfizer)、莫德納(Moderna)、強生(J&J),或者是即將面世的諾瓦瓦克斯(Novavax)疫苗,都用上了一種有關冠狀病毒外層尖刺蛋白的關鍵技術,而這項技術專利權的擁有人卻是美國政府。

早在2016年,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旗下的研究員,在鑽研中東呼吸綜合症(MERS)病毒的時候,發展出換走新冠病毒外沿尖刺蛋白當中一些胺基酸的技術。此技術的專利權本年30日才獲核發。

如果美國政府願意的話,此專利技術是否授權給予上述的這些藥廠,就可以成為強制這些藥廠無私向其他蘗廠分享新冠疫苗製造技術的把柄。對此,紐約大學專研醫療專利權的法學教授Christopher J. Morten就曾對《紐約時報》稱「(政府)可以控告你侵犯專利,或者你可以好好回應(政府),將技術授權出去」。

拜登向國會兩院發表演說,期間高調宣示其疫苗接種活動數字上的成功。(AP)

方向二:大手購買疫苗支援COVAX

問題在於,在資本主義精神濃厚的美國,強制企業分享技術和商業機密,會廣泛地被視為影響創新,有極高的政治風險。如果美國政府不願或明或暗的向藥廠施壓,要大大擴大全球疫苗生產,唯一辦法就是「利誘」。

其實早在去年,歐美各國大額資助廠商開發疫苗之際,在他們的合同之上,政府早可寫上藥廠必須分享技術、供應發展中國家之類的條款,然而當時全國只求速度,以極其優待藥廠的合同簽字,錯過了全球公平分配疫苗的機會。

如今,富國的政府倘若有意推動全球平等分配疫苗,大可再加擴大對新冠肺炎疫苗實施計劃(COVAX)的支持,以在一定期限前、不計成本超額認購的方式去高價購買疫苗作以全球公平分配。在此等「利誘」之下,按照資本主義的邏輯,疫苗原廠就不得不爭相加速在全球尋找可轉產新冠疫苗的產能,以趁機謀取高利。

世衛總幹事譚德塞支持各國暫時豁免執行部份知識產權保護。(美聯社)

方向三:疫苗技術轉移的國際機制

長遠而言,一個覆蓋整個疫苗技術轉移的國際機制和資料庫,更是不可或缺。

早在去年5月,世衛組織已推出了「新冠肺炎科技准入池」(Covid-19 Technology Access Pool,簡稱「C-TAP」),希望各國能分享抗疫相關的知識、技術和數據。然而,至今全球沒有任何一家新冠疫苗廠商願意參與其中,與全球分享專利技術。

知識產權保護令全球藥物與疫苗分配不均,並不是新冠疫情之下才出現的問題。早在2010年,聯合國已建立起「藥物專利池」(Medicines Patent Pool),讓藥廠在收取一定費用之下向中低收入國家的藥廠分享專利,使他們能夠合法取得生產仿製藥的技術,減低藥價。這在愛滋病、結核病、丙型肝炎等藥物的層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另一方面,世衛組織在2007年亦曾為增加發展中國家的流感疫苗生產,而成立起一個「技術轉移樞杻」,將流感疫苗必須的生產、臨床、監管相關的專業知識,以及相對應的訓練指引等等集中統籌,取代以往藥廠與藥廠間各自一對一合作的模式,最終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印度新冠肺炎疫情:圖為4月21日印度控制的克什米爾地區有一名男子在接種新冠肺炎疫苗。(AP)

問題在於:藥物專利池管不着屬於藥廠商業機密的實際知識層面,不能覆蓋複製一種疫苗所需的資訊和技術;而技術轉移樞杻卻因為專利權保護的問題,而未能應用在有專利權保護的疫苗之上。

未來的機制,必須將這兩套機制合而為一,一方面照顧到專利保護,另一方面則須包含生產疫苗所需的全面技術和知識。為爭取藥廠加入,全球主要國家的藥物監管機構,甚至可以將參與這套新機制訂為疫苗獲批准使用的條件。

沒有這種全球治理體制上的改革,今天疫苗分配嚴重失衡的情況,未來就不能得到「不會有第二次」的保證,而只能靠當時全球和各國的政治風向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