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示威】「解散警隊」口號背後的是與非
周四(6月4日),紐約水牛城一位75歲示威者在成群警員之中無故被推到在地,頭破血流,靜止不動,警員對他視而不見繼續前行。同日,兩名涉事警員被停薪停職。翌日,當地警員工會「水牛城警察仁慈協會」(Buffalo Police Benevolent Association)的主席宣布「緊急應變小組」的57位防暴警察集體退出小組抗議。周六(6日),該兩名警員被控重罪襲擊,否認控罪,法院外有近250名警員與消防員聚集聲援。
5月25日,非裔美國人佛洛伊德(George Floyd)被警員跪頸近九分鐘致死的事件,引發全美超過650個城市的示威浪潮。示威除了反對種族歧視性執法之外,警察使用過度暴力也是主軸之一。然而,連場曾有發生暴亂、主體仍屬和平的大規模示威,卻引來更多的警察暴力場面,使示威者的怒火更加難以撲滅。
警方對和平示威者發射催淚彈無日無之;數百宗記者被警察毆打,或以催淚彈、胡椒球彈攻擊已被記錄在案;紐約布魯克林一位示威者遭警員主動拉下口罩以胡椒噴霧直射;紐約警車撞進示威人群;成群手持警棍警員對一名倒在地上的人士亂棍圍打數十秒;西雅圖一位警員拘捕示威者時再次用上膝蓋跪頸的手段……當中最受人關注的,當然是特朗普使用聯邦執法人員暴力驅趕白宮外和平示威的場面。
如此種種暴力場面,都被影片記錄下來,在網絡上廣泛流傳,使得街上示威的人群愈來愈多,讓社會騷動愈加難以收拾。在示威之中,除了「黑人的命也命」(Black Lives Matter)的口號外,「解散警隊」(Abolish the Police)、「取消警隊經費」(Defund the Police)的示威標語也是隨處可見。
警暴是社會過度武裝的延伸
誠然,美國的警察暴力問題是一個極其難以拆解的結構性問題。
首先,美國是一個人民過度武裝的社會,使警察的工作環境遠比其他國家危險。例如單在2019年,在執行職務期間死亡的美國警察就有106名,而在大西洋彼岸文化較為相近的英國,同期則只有一名警員殉職。
在此等情況之下,警方的訓練強調將民眾都當成「潛在危險」,造成警員往往往習慣了「先下手為強」。例如在2014年12歲非裔兒童賴斯(Tamir Rice)因拿着玩具槍而被警員擊斃的案件,涉事警員離開警車兩秒後就先行開槍射擊,根本沒有確定目標是否真的是潛在危險。
因此,美國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比例極高,單在2019年就有近1,100人死於警員之手。當中,只有大約1%的涉事警員被檢控,而罪名成立的比例更少。
身處法網之外的警隊
這就引伸出另外一個問題。在美國,檢控官與警方已結成了利益與共的共同體,使得檢控官盡量避免控告警員。由於檢控官的升遷取決於他們能否成功將罪犯定罪,而審判期間所需的證據很多時候也要由警方親身作證。然而,警方出於同儕團結卻少有願意指證同伴,檢控官一方面為免浪費時間精力,另一方面也為了保持與警方的良好關係,因而除非遇上媒體關注的重大事件,否則對警方的檢控也是可免則免。
一位布朗大學社會學家范克勒夫(Nicole Gonzalez Van Cleve)就曾撰文指出「警方為檢控官製造案件,而作為職業禮儀,檢控官也被期許會尊重警方的權威」。
同時,美國也素有所謂「有條件豁免權」(qualified immunity)的法律原則,讓民眾難以從民事途徑向執法時犯罪的警察個人索償。申訴人要證明涉事警員的行為「侵犯任何理性人士都應該知道,且明顯成立的法律或憲法權利」,才可越過此豁免權作出索償申訴。然而,美國法院對此條件的解讀極其嚴格,曾有上訴法院因「在執行搜查令期間偷取財物」並非「明顯成立的法律或憲法權利」而拒絕一位申訴人的索償呈請。
工會勢力過大 易使警員免罪
更嚴重的是,由於美國警力分散,全美共有約18,000執法機關,主要由地方經營,警察工會的影響力往往非常之大。如果警員集體採取工業行動,地方當局根本無力聘請其他合資格人士取代他們的職位。
自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警隊開始組織工會以來,工會除了為薪資、退休金、醫療保險等僱員福利作集體談判之外,他們更極力在聘用合約中加入不少保護警員免受紀律審查的條款。
根據路透社在2017年的一項調查,在美國各地82個警察工會的僱用合約中,絕大部份要求警局在半年至三年的期限內將警員的紀律處分記錄刪除,使他人日後難以追究。而且,部份合約也禁止警局將未經證實的投訴加入受查的警員個人檔案之中,使得調查人員不得以之輔助調查。
同時,有近半合約規定,被指違規的警員可以在被審問之前全面得知相關調查的所有資料,包括證人證詞、全球定位數據、照片、影片、內部調查筆記等等。另外,被調查的警員更有長達兩天的時間去「消化」這些資訊,使他們可按照調查人員擁有的證據而先行編定為自己脫罪的合性合理故事。
這些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使警員有了對自己犯錯免責的合理期待,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就難免欠缺自制和自律。范克勒夫就指,跪頸殺死佛洛伊德的警員喬文(Derek Chauvin)當時知道鏡頭正在拍攝,卻非常淡定,可知他自覺自己不會輕易被紀律處分。
目前,喬文即使已被控以二級謀殺,這卻不代表他最終要為事件負責。如果控罪最終不成立,喬文仍可以向明尼蘇達州政府申請裁判,裁判官可讓喬文復職,不必理會首席警長將他免職的決定。2016年,該州就有警員施暴後被解僱卻被裁判官復職的例子。
明尼阿波里斯市(Minneapolis)的警察工會主席卡羅爾(Bob Kroll)早已向工會會員發信,直斥明尼蘇達州的總檢察長控告喬文等人是「可恥的行為」。可見,警察工會即使遇見成員明顯嚴重犯錯的事件,也不會放棄其同儕團結的精神。同樣的情況,當然也出現於紐約水牛城的警察集體退出防暴隊的事件中。
↓↓↓非裔漢疑因警方過度暴力執法致死 導致美國多處發生示威或騷亂:
從上述種種體制問題可見,美國的警察系統必須進行改革。而在目前的狀況當中,其實我們也可以看到改革成功的案例。
警隊改革的成功案例
在新澤西州人口約7.4萬的肯頓(Camden),其現任警長在這次示威浪潮中就與示威者打成一片,甚至親自舉起遊行標語參與示威。回顧2012年,肯頓曾經是美國謀案率第五高的警區。翌年,警隊重組,以新的僱用條件重新聘用大部份原有的警員,並逐步增大編制,使今日的警隊人數比原有人數高出一倍以上。
改革之後的警隊,放棄了過去只注重槍械使用、自衛、體能等訓練模式,轉而大大加強了社區警民關係、緩和事態、消除隱性歧視的訓練。民眾對警方的投訴案,從2014年的65宗減至去年的3宗;當地的謀殺案也比2012年減少了超過六成。
由此可見,警隊改革並非不可行之事。而且,改革警隊比直接解散警隊,似乎也更得民意支持。根據民調機構蓋洛普(Gallup)2015年的一項調查,認為警察對自己執法不公的非裔美國人,比起認為警察對自己執法公正的非裔美國人,更願意看到有更多的警察執法(比例為44%對33%)。此等民意可證明,即使民眾認為警察執法不公,可是他們也深切體會到警察維持治安的重要。
在目前的示威熱情之中,高叫「解散警隊」的口號絕對可以理解。然而,要解決警隊過度使用暴力的結構性問題,絕不能單靠這種情緒發洩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