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性侵風波:信仰、宗教、社會的界線
澳洲天主教主教會議(Australian Catholic Bishops Conference)在上周五(31日)發表聲明,反對立法強制神職人員向執法部門舉報告解期間懺悔者透露的性侵罪行,指有關法例「與(天主教)信仰相反,又抵觸宗教自由」。
天主教內縱容性侵事件近來備受關注,澳洲主教的聲明更掀起信仰、宗教與社會分界的辯論:如果一項法律與宗教教條有所抵觸,那是否就侵犯了宗教自由,或者信仰自由?
澳洲天主教主教會議的聲明,是回應本年年初澳洲有關性侵事件的皇家調查報告。調查用了四年時間,去深入探究澳洲的性侵問題,結果顯示有數以萬者的受害者在過去數十年被性侵。
性侵問題嚴重 建議改革告解保密制度
調查在4年之間已向警方轉介2,559件性侵個案,並收到數萬宗舉報。多達4千間機構被指涉及性侵,其中神職人員及教師為最常被舉報者,當中60%受害者所涉機構為宗教組織,而宗教組織之中天主教更佔其三分之二。由1980至2015年間,至少有4,440人曾指控天主教神職人員性侵,佔澳洲全體神職人員的7%,部份教會更有40%神職人員涉及性侵指控。
一時之間,天主教成員眾矢之的。
皇家調查報告為根除性侵問題,提出近400項建議,不少只針對天主教教條。其中一條就要求強制神職人員向執法部門舉報告解期間懺悔者透露的性侵事件。
天主教會手握教條 指責違反宗教信仰自由
澳洲天主教主教會議將大部份報告建議都向梵帝岡教庭轉達,然而卻強烈反對涉及「告解」的一條,指其違反其宗教信仰及宗教自由,又表示如果強制神職人員舉報告解時揭露的性侵事件,將會使人不敢就性侵尋求告解,令天主教內的性侵問題更加難以處理。
在天主教教義中,男女信眾可以透過向負責告解的神職人員,懺悔自身在受洗後犯下的罪惡,而得到上帝的寬恕。
告解保密制度來自《天主教法典》第981條第1項:「告解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發懺悔人。」相信澳洲的主教會議正是根據這一條,而認為皇家調查報告的建議違反其宗教信仰及宗教自由。
宗教與社會的權限區分
在現代的世俗化社會中,神權與政權分離,但由於兩者對人影響極深,區分兩者的權限極為重要。這種區分通常有兩大模式。
其一為法國人引以為傲的「政教分離」(Laïcité),主要體現在宗教的私密性,以及在公共領域的宗教中立性上。因此,不少法國人認為在公共領域上,展現個人的宗教行為,是不太恰當的事。而法國禁止在公眾場穿戴伊斯蘭罩袍等將臉部完全遮蓋的裝束,其背後的意識形態,就在於「Laïcité」。
其二為美國的「宗教自由」模式。這種自由的體現,就是在公共領域中,不同宗教都能展現其宗教性,而不受公權力干預。這種政教分離,明顯與「Laïcité」有所不同。
然而,「宗教自由」必然有其一定限制。如果某宗教主張「不相信本教者死」,其宗教性的展現,一定要透過公權力去制衡,否則此宗教的自由將會嚴重損害他人的人身安危,以至生存權。
公權力當然並非要除止人去相信「不相信本教者死」的主張,因為此為每個人的私密領域,不應由政府干涉。但如果有人將此信念付諸實行,則會進入公共領域,而公權力為保障他人的自由及權利,必得介入阻止。這正是「Laïcité」的精神。
公共領域 不論宗教 人人平等
在性侵問題上,亦是如此。如果天主教教條的實踐,會影響到其他人免受性侵傷害的權利,以及舉報性侵事件的自由,其教條亦應受到公權力的制約。
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的刑法,就強制所有人,包括心理醫生在內,如獲告知任何可判刑5年或以上的重罪,必須向執法部門舉報。在現行法規下,天主教告解神職人員卻被豁免。心理醫生與神職人員有何本質上的差別,而使法例有此區分?唯一可能解釋就是法例要尊重宗教自由。
然而,從「Laïcité」的角度觀之,在公共領域上,宗教不應是法律作區分的理由。如今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正走上規限宗教自由的路,在本年10月開始,神職人員將不獲豁免。
這正是宗教與社會之間的權限分界。
「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自由」
以公權力去制約《天主教法典》的教條,當然是對「宗教」自由的限制,但卻不是對個人宗教「信仰」的制裁。
已故的學界泰斗季羨林曾為「宗教」下了四個條件的定義:「一要有神;二要有戒約;三要有機構或組織;四要有信徒崇拜信仰。」
如果你只相信要遵守某種戒約,而其戒約背後並無任何組織,根據此定義,你就沒有任何宗教。你的戒約只是個人「信仰」而已。
而「宗教」的本質就是一個在社會上的組織。它與其他組織的區別,只在於其宗教性,即對神的信念、有關戒約,以及信徒崇拜。因此,一個宗教本質上就是參與在公共領域之中,其活動對社會必然會構成影響。當此影響涉及到他人的自由及權利時,宗教自由就必然會受到制約。
一個天主教徒真心相信告解的保密教條,其個人信仰並不會影響他人,所以有絕對的自由,而應為公權力所尊重。但當這種保密教條,成為宗教組織的一部分時,它對其他人的可能影響,就絕對不能高舉「宗教自由」的旗幟,而免受公權力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