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愛國嗎?可否給我一個政治的理由?
我想,或許這恰恰是憲政愛國主義的弱點,也是其優點所在:恰當的政治忠誠的道德核心,應該在於對他者和異見者有盡量開放的心靈——儘管這可能正是對人性最為艱巨的要求。
對國家的忠誠(loyalty),是政治生活難以繞過的情感。我們甚至可以說,它是確保一個社群的政治穩定的必要元素。政府總不能每次都用槍杆子頂著人民的頭來要求他們服從法律和政令。就是在民主國家,少數為什麼要服從多數,為什麼要接受一個自己不同意的政策決定?為什麼不暴動或移民?政治的良好運作,有賴公民對國家的自發服從,甚至犧牲。構成這些犧牲和服從的動機(motivation)是甚麼?似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所屬的政治共同體的忠誠。至少,在理想情況下,公民的服從和犧牲都應該是甘心的,而不是出於自利或敢怒不敢言。
可是,這種忠誠的源頭可以是甚麼?應該是甚麼?是源於對我們對自身所屬的國族(nation)或文化共同體的情感嗎?對共同體的忠誠又是否有限制?如果當政的是希特勒和納粹黨,或者大多數同胞支持種族屠殺,那我們還有對國家或國族忠誠的理由嗎?
在當代政治哲學之中,或至少在自由主義陣營之內,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主張的憲政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也許是對這些問題最為深刻而有意思的回答。這篇文章會勾勒憲政愛國主義的理論梗概。透過思考它的理路,我們或許能對政治忠誠這個問題有更完整的把握。
現代社會似乎總把愛國視為一種道德和政治的綁架(Vcg圖片)
納粹的幽靈
在英美政治哲學之中,憲政愛國主義的討論不算熱烈。原因之一在於這個主張有十分「在地」的根源,因此很多人覺得不易就它作抽象或普遍性的討論。事實上,對憲政愛國主義來說,前面提到的希特勒和納粹黨的當政不是一個「如果」:它正是德國(其實是聯邦德國,即西德)一些公共知識人在戰後提出的理念,以回應這段歷史。其中的關鍵概念,是所謂的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我們或我們的父祖輩放棄了對自由民主制的信任,支持納粹上台,不但支持希特勒侵略他國、發動戰爭,還眼睜睜看著六百萬猶太人被屠殺,甚至還有不少人是主動支持;我們即使不是親手作惡,但我們應如何面對這段作惡的歷史?我們作為政治共同體,有沒有需要共同分擔的政治責任?
他們認為,德國人斷斷不能因為自己沒有參與其中,就認為過去的歷史「唔關我事」,或如戰後好一段時間的大部分民眾一樣,對這段歷史沉默。相反,既然納粹的殘暴過去,是發生在我們分享至今的文化氛圍之中:作惡的人和我們分享著共同的語言、讀一樣的書和報紙、聽一樣的音樂、看一樣的電影,而他們卻最終做出了邪惡的選擇,並且我們很多人都沒有能夠阻止,他們就離今天的「我們」並不遠。我們因此有責任不讓這樣的惡有重新浮現的可能。事實上,他們認為,這個共同責任,應該成為整個戰後德國政治共同體重建、以及新政治身份和公民團結(togetherness)的道德基礎。
正是在這個知識氣氛之下,政治學者Dolf Sternberger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憲政愛國主義的理念:德國人民道德身份的重建,應該由重視憲法做起。此一理念是為了對治三十年代的威瑪共和時期,德國的民眾和知識人對民主失去信心,沒有起而為憲政民主和人權辯護的能力和動力,因而讓納粹和希特勒借憲法的緊急狀態條款而奪權。Dolf Sternberger認為,若果要認真面對納粹的歷史,人民就得視憲法為神聖的,為憲法賦予厚重的道德意義,而不僅僅視之為必需遵守的律令。伴隨而來的就是賦予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作為德國人民的道德捍衛者的角色:對鼓吹種族主義、反對自由民主的人,法院可以嚴厲打擊,甚至限制他們的公民自由,即使他們並沒有真的做出傷害他人的事。這就是所謂的防衛式民主(militant democracy),是德國至今還會禁制納粹言論的濫觴。
憲政愛國主義的普適性
哈伯馬斯接過憲政愛國主義的理念,並嘗試將其深化。正是透過哈伯馬斯的重構,憲政愛國主義才被賦予了德國人民集體反思之外的,更具普適性的意義。哈伯馬斯的理論體系龐大,其政治主張往往可以從他的哲學和社會理論中得到多方面且不同層次的證成。他的憲政愛國主義自然也不例外,這裡也無法全部觸及。這裡我只會簡述哈伯馬斯就憲政愛國主義在規範政治哲學上的論證,主要根據政治學者Jan-Werner Müller的整理和詮釋。
哈伯馬斯的重構和Dolf Sternberger最大的不同在於,他把憲政愛國主義的焦點,由憲法本身轉移到憲政或憲政文化(constitutional culture),以及由民眾對法院的依賴,轉到公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互相合作。
根據Müller的講法,一部良好的憲法,固然是建基於規範性的價值,如對人的尊嚴的平等尊重;但是,無論是價值還是憲法條文本身,都需要依賴人的詮釋。憲法所體現的道德意義,需要閱讀者的理解、重構和內化。因此,即使如Dolf Sternberger所言,我們假設憲法確有道德意義(哈伯馬斯認同這個出發點),這個道德意義可能人言人殊。怎樣才叫給予人的尊嚴平等的尊重?這些道德出發點應該指向甚麼的法律和政令?人們會有不同的回答,因而可能並不存在權威性的答案,這即所謂的公民之間的合理的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
我們沒有理由假設憲法法院的法官比我們有更敏銳的道德感,儘管司法訓練或許令他可以更清楚地論證自己的立場。所以,假如我們希望公民真正重視憲法的道德意義,並內化這些意義的話,憲法一定要是一部開放的憲法。也就是說,人們可以並且應該提出不同的詮釋,在公共領域互相爭辯討論,必要時還可以民主決策修改憲法條文。換句話說,真正作為公民忠誠和團結之焦點的,不應是憲法本身,而應是這樣一種道德理念:我們都願意公開地討論,真誠地追求及證成如何達致政治上的正義,並且視大家為平等的對話者,即使我們之間有難以解決的分歧。我們願意承認和尊重這些分歧,不會因這些分歧而離開或訴諸暴力。
正義與忠誠
哈伯馬斯認為,憲政愛國主義是一個倫理上的自我澄清(ethical self-clarification)的過程。我們會漸漸認識到,對所屬的政治共同體的忠誠,不是因為我們同文同種、「我是德國人」(或中國人/香港人),而是因為我們有著對正義的共同追求。我們固然是在共同的文化之中風雨同路,但這些歷史本身並不構成我們的公民身份或忠誠基礎。反之,是我們的共同經驗和歷史,界定了我們所屬的共同體所要一起面對的正義問題。正因為我們視追求正義作為我們合作的共同目的、視我們曾對正義有過的堅持為一種共同的成就,我們才會對這個共同體有正當的歸屬感。這才是我們忠誠或愛國的理由。
換句話說,我們對政治共同體的體屬感,有其歷史的向度,但終歸是向前望的:我們希望成為怎樣的人?歸屬感並不是基於對共同過往的神話化,以及對這個歷史叙事的自豪(pride);反之,憲政愛國主義認為,我們應該盡量真誠面對共同體過去的歷史,尤其是那些不公義或道德有虧的過去,並為之而爭辯。這樣我們才能更清楚自己的盲點,讓自己在未來做得更好。
Müller認為,這是憲政愛國主義和一切的國族主義——即使是所謂的公民國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的決定性分別(但也有哲學家不同意,而把哈伯馬斯的主張視為公民國族主義的一種)。憲政愛國主義主張的,是道德原則或正義對公民的身份認同的轉化(transformation)。正義的概念是忠誠的核心:我們視共同體為一同追求正義的社會合作,因此我們才願意為之犧牲。
少數派的正當性
Müller詮釋的憲政愛國主義有這樣一個獨特之處:它給予少數派(minority)以尊重,無論是少數族裔,或是對何謂正義之政令或法律持不同觀點的少數人。憲政愛國主義追求的,是提供理由來得到這些失敗者的認同(losers’ consent)。少數派不會被迫接受多數派的觀點,他們不需要承認自己是錯的,他們的公民身份不需要被多數派「道德/文化審查」。他們仍然可以從民主渠道批評甚至扳倒多數派的觀點:譬如說透過公共評論、透過下一次的民主選舉、透過司法覆核,甚至是透過公民抗命。他們需要尊重的是整個憲政文化,即大家都是自由而平等的真誠對話者。少數派應該被尊重為正當的反對派(legitimate opposition),而不是(主流)人民要征服或清洗/清算的敵人。
Müller指出,正因為憲政愛國主義把正義放在公民歸屬感的核心,少數派才會甘心接受多數派的正當性。對憲政愛國主義來說,民主政治的目的是公民共同的道德轉化、趨向更正義的社會。即使是少數派,人們仍可以依賴道德語言——而不僅僅是鬥人多或訴諸暴力──來作為批評多數派的基礎。正當的愛國者有責任傾聽不同意見者基於正義的訴求,並真誠對話,即使他們是難以撼動主流位置的少數派。
你是香港人還是中國人?這似乎是一道現今最令人頭痛的選擇題。(資料圖片)
開放的忠誠
Müller認為,一如很多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憲政愛國主義也有盲點,就是沒有處理「誰是共同體成員」的完滿說法。它多少默認政治共同體現有的邊界,重視的只是在這個給定的共同體之中,公民對(民主)政治的忠誠應該有怎樣的道德結構。但誰可以加入共同體?用甚麼標準來衡量?Müller承認,憲政愛國主義只主張不能以文化認同或種族來設限。只要有能力並願意參與到民主政治之中的人,都應該有公平的機會。形形色色的國族主義往往可以給出更具體的說法,雖然並不一定有正當性。
我想,或許這恰恰是憲政愛國主義的弱點,也是其優點所在:恰當的政治忠誠的道德核心,應該在於對他者和異見者有盡量開放的心靈——儘管這可能正是對人性最為艱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