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馬特和行為效益主義

撰文: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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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在乎效益,你該接受「會帶來最大效益的規則」,還是「會帶來最大效益的行為選項」?

 

效益主義者不是鐵板一塊。對邊沁彌爾的效益主義有所了解之後,你一定已經意識到這件事。

 

邊沁認為效益就是快樂,快樂和快樂之間只有量的差別,沒有質的差別。彌爾不同意這件事,他認為快樂和快樂之間有品質的差別,若生在現代,他或許會說,即便肥皂劇和歌劇能帶給你一樣多的快樂,你還是應該去看歌劇,因為歌劇帶來的快樂品質比較好。

 

歌劇帶來的快樂品質到底如何?讓我們暫時把這個問題留給文化界高層,轉而面對效益主義的另外一種分岔。

 

邊沁和彌爾都同意效益主義的基本精神:要滿足道德的要求,人就要想辦法達成最大效益。但他們的最終立場依然不一樣,因為他們對於「效益」是什麼有不同的看法。你可以想像,其他同意此基本精神的效益主義者,一定也有其他意見不合的地方。

假設明天是國家重要選舉的投票日。對一般人來說,似乎比較容易接受「身為公民,有投票的義務」這種說法,然後出門去投票。然而,如果你是個精明的效益主義者,或許會想到:

 

1. 不管我投不投票,都不太可能影響投票結果。

2. 投票的過程很無聊。

3. 不去投票,我可以把時間拿來做好玩的事情,而且因為不會影響結果,對於其他人來說,也不會造成損失。

4. 比起投票,不去投票達成的效益更大。


依照這個思路,效益主義似乎會建議人去做一些違背公民義務的事情。有些效益主義者坦然接受此結果,但另外一些人覺得這樣怪怪的,並試圖在維持效益主義基本精神的情況下避開它。


該怎麼避開呢?有些哲學家認為,若要滿足效益主義的基本精神,我們不該「選擇去做會達成最大效益的行為」,而是要「選擇遵守那個『如果大家都遵守,會達成最大效益的原則』」。以投票的案例來說,不管你是哪種效益主義者,大概都會同意:

 

雖然「只有我沒去投票」看起來是好選擇,但假若「大家都沒去投票」,那就糟糕透了:我們白白浪費了一次全國性投票的成本,卻沒得到決策結果。

 

因此,有些人認為,如果你是個正港的效益主義者,秉持人人平等的精神,應該會同意:

 

在投票情境下,我們應該遵守「身為公民的人,就去投票」這個原則。因為這個原則是那種「如果大家都遵守,會帶來最大效益」的原則。〔註一〕

 

這種「先選出規則,再依照規則行動」的效益主義,你可以猜到,就叫做「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對於規則效益主義者來說,雖然在選擇自己該遵從哪些規則的時候,我們依然需要考慮效益,但在考慮自己該做哪些行動的時候,就不用考慮效益了--只要依循先前決定的規則去做,就對了。〔註二〕

 

反過來說,那些認為我們最終還是必須依照單一行為的結果來決定道德對錯的人,被稱為行為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在現實生活中,行為效益主義者不見得真的會反對人依照規則做決定,他們大可以承認說,人類在生命當中,大部分的行動都是考量現有的規則做出來的,當事人並沒有親自計算過那些行動帶來的種種好處,但這是因為--有些行為效益主義者會說--若要求每個選擇都要親自算過,實在太為難一般人了。

 

考慮到現實,行為效益主義者可以接受你在一定程度上用規則來取代親自思慮,只要你遵循的規則有很大的可能性讓你做出會達到最大效益的行為。放眼現實生活,這種規則其實還滿多的:

 

在臺灣開車 → 靠右邊。撞到人 → 先道歉再說。坐在博愛座上,發現有人拿手機對著你 → 把臉遮起來。

澳洲哲學家斯馬特(J. J. C. Smart)是行為效益主義的堅定捍衛者,在1956年的文章〈Extreme and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裡,他提出反對規則效益主義的理由:即便某條規則非常可靠,有99%的機率能讓行為獲得最佳結果,但假設行為者正好處於那1%的例外情況下,並且行為者自己也知道這件事情,那麼,身為效益主義者,我們似乎沒有理由為了規則而做出會減損效益的選擇,不是嗎?

 

斯馬特主張,對於所有你想得到的「可靠」規則來說,至少在理論上都存在著一些假想情境,在這些情境下,遵循規則反而會導致不好的結果。這時候,若你認為打破規則才正確,那麼就代表,比起規則效益主義,你其實更認同行為效益主義。

 

當然,斯馬特也承認,我們並不是隨時都有那麼多時間去搞清楚眼前的哪些行為選項會導致最好結果,事實上,他還進一步指出,除了省時之外,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還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讓規則凌駕於自己的決定,例如我們可能會意識到:就算盡力以公平的效益考量去做決定,但身為理性有限的人,我們可能持有自己難以察覺的偏見,例如:當一個人考慮是否要離婚,他可能基於自己的處境,無意識地誇大了婚姻帶來的痛苦。考慮到這一點,比起自己計算,規則或許更能在實際上幫助你提昇行動帶來的效益。

 

然而,斯馬特會強調:這一切「讓步」都是建立在「依循規則更能帶來效益」的假設上,當我們真的面對「打破規則,能帶來更大效益」的處境,我們就應該勇敢打破規則,否則的話,用斯馬特自己的話來說,我們恐怕難以避免「迷信地崇拜規則以致於不理性」的指責。

 

「所以,行為效益主義者到底會不會去投票?」講到這裡,你可能想要回到最開頭的問題。

在〈Extreme and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裡,斯馬特並沒有明確主張是否該去投票,不過,根據他在文中的說法,如果有充裕的時間,行為效益主義者會仔細考慮自己的處境,以及各種行為選項會帶來的影響,例如:

 

如果你身處在一個由行為效益主義者組成的國家,而且你知道,其他行為效益主義者也都正在跟你一樣理性地考慮該不該去投票的事情,那麼你應該要去投票。因為,考慮到其他行為效益主義者的思路會跟你一樣,如果你判斷投票不是道德上正確的選項,其他人也會如是判斷,接下來就會導致最不好的結果:沒人去投票。因此,藉由歸謬法我們會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效益主義者來說,去投票才是正確選擇。

 

不過,如果你身處在一個多數人都會遵從規則去投票的國家,那麼,身為行為效益主義者,或許你就會判斷自己可以不去投票,反正你有很強的理由相信:不管自己投不投票,其他人都會投。

 

然而,如果你沒把握隱瞞自己沒去投票的事實,你可能就有理由乖乖去投票。斯馬特強調:行為效益主義者應該要意識到「破壞規則」這件事情一旦曝光,可能會導致一些不好的結果。

 

最後,不管你是否決定去投票,當你知道別人沒去投票,根據行為效益主義,你應該譴責他,因為如此才會得到最好的結果。

 

看完這些討論,或許我們更應該想的是:如果上面這些說法都是對的,那麼,一個行為效益主義者,好像連「發表文章,在文章裡暗示『不去投票可能是對的』」都不該做,不是嗎?

 

*感謝杜政昌為本文提供的諮詢建議。

附註:

 

〔註一〕在此情境下,這個考量會導出跟康德很類似的結果,不過這只是結果類似而已,規則效益主義者的考量內容跟康德還是不一樣的。

〔註二〕有些規則效益者在這裡會加個但書:除非你發現沒有規則適用於當下處境,或者你發現有複數規則適用於當下處境,但它們的建議彼此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