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就是不行!》:淫褻、色情有何分別?上流、下流怎樣區分?
從歷史角度看「性表現作品(Pornography)」一詞
比 obscenity 還要更直接表示「性表現」的,還有一個字:「pornography」。日文中,人們通常以「ポルノ(porno)」省略稱之,這個字打從一開始就與性有明確的關聯。「porno-」在拉丁文中是指「娼妓」;而「-graphy」則源自「記述、表述」一詞。組合起來,便成了「與娼妓有關的記述」,表示這個詞從一開始就很明確地在指「性方面的表述」。
因此,就原先的詞意來看,可知 obscenity 與 pornography 並沒有直接關係。不過就如先前提到的,在文化面上將 pornography 的某部分視為「厭惡、感到不快的對象」的社會裡,pornography 與 obscenity 就有著共同點。再者,法律用語中的 obscenity,其定義為「符合硬調色情(Hardcore pornography)的、關於露骨性行為的內容」;而這個定義,僅占了 pornography 整體意思──可能會造成不快的性表現──中的一小部分。代表這樣的定義,其實是一種更加狹義的概念。
這邊比較麻煩的地方,在於「娼妓」一詞所指對象產生的變遷。在缺乏基督教式貞節觀念的時代,即使女性與複數男性發生關係,人們也不會認為那是什麼太大的問題,更別說是平民階層了。在這階段,「娼妓」一詞,一般是用來稱呼從事性行業的女性(有時也用於男性)。不過,「娼妓」一詞的使用範圍,以及怎樣的人該被視為「娼妓」,則會隨著時代或是社會變遷而有複雜的變化。以下本書將列舉一些相當特殊的例子,來與各位讀者一同具體觀察這個詞的變化。
就以基督教普及前相當具有代表性的古羅馬社會來說吧。古羅馬社會透過制度來嚴格取締人們在大庭廣眾下與異性的接觸,若一位有身分地位的女性,不攜帶隨從就獨自在街上等公開場合與異性見面、接觸、牽手或是接吻,她就會被人們當作「娼妓」看待。然而在私底下,通姦行為卻是隨處可見,且人們不以為意。就以我們當今的價值觀來看,這無非是一種表裡不一的雙重標準。不過,將性作為工作內容的職業娼妓,卻反倒不會受到冷眼,而且還會被認為是社會的必要存在。舉例來說,羅馬共和國晚期的羅馬政治家西塞羅就曾說過:「不論是為了健康,還是為了保護自由的女人與兒童的安穩生活,娼妓都是必要的存在。在羅馬,娼妓與其他地區一樣,都為民眾的健康做出了貢獻。【註1】」
不過,到了基督教的貞節觀念相當普遍且深植人心的時代後,不管是私底下還是檯面上,只要女性在結婚前與男性有過性關係,或是在結婚後與丈夫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就會被稱作「娼妓」。以更極端的狀況來說,有時即使雙方沒有性關係,但只要產生戀愛感情,也會被當成「娼妓」看待。
透過這些例子,或許可以了解到,當我們讀到歷史文獻中的「娼妓」二字時,其意涵與現代人對娼妓的印象可能有所落差。不過,即便是在基督教貞節觀念相當普遍的時代,會意識到這些規範的,基本上也僅止於有教養的中上階級;平民們所遵從的,仍是一種更為寬鬆的性規範;這種規範更忠於生物渴望性愛的模式,但同時也是中上階級眼中所謂的淫穢。
此處我們先稍微談談後續篇章的內容。到了現代,批判身分制度的想法與平等主義崛起後,中上階級的人們開始想把自己的規範套用到平民身上,而期望提升自身社會地位的下層階級,也逐漸接受了這樣的想法。於是,原先不受中、上階級的男女交際規範所束縛、自由的下層階級女性,就普遍有被稱為「娼婦」的可能了。直到十九世紀為止,觀乎英國各大都市的狀況,以及從當時中上階級非常嚴格的倫理規範來看,下層平民之所以會被如此稱呼,理應有它存在的理由。
此時,obscenity 與 pornography 兩個語彙便有了結合的契機。對於基督教式的價值規範普遍被人們接受,且中上階級與下層階級的性規範又互相衝突(乃至互相順應)的現代社會文化價值來說,下層民眾的生活狀況無非正是「邋遢(obscene)」的體現。即是說,在用以記述邋遢的群眾在這種性規範下的性生活時,obscenity 與 pornography 的字義便產生了關聯。
「下流表現」並無明確的定義
接著再來介紹「indecent」一詞。「indecent」是「decent(上流的、高雅的)」的反義詞,意為「不得體的、下流的」。雖然字典也將其翻作「猥褻的、淫蕩的」,但就如同先前所述,法律用語中的「猥褻」具有極為嚴謹的條件,因此如此翻譯 indecent,其實並不恰當。故本書在處理 indecent 時,使用的會是法律用語中普遍出現的「下流」一譯。
日本刑法學上的「下流表現」,是指屬於性表現與性關聯表現,但還未達刑法學所定義的「猥褻」標準,且受憲法保障,被視為一般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再重申一次,雖然「猥褻」的表述不包括在言論自由的範圍中,也同時是刑事法的裁罰對象,不過「下流表現」,卻是在言論自由的範疇之內。因此若接觸到這類內容的人已經成年,那就不成問題。不過,為避免讓未成年人或抗拒該類表現的人接觸到這種內容,政府仍可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於日本在法律上並沒有這種「下流表現」的範疇,因此除了「猥褻」的範疇設定得比美國更為廣泛外,也因為沒有法源依據來遏止猥褻範疇以外的內容,所以造成了性表現以及與性有關的表現隨處可見。為了處理這種事態,日本選擇的不是制定法律,而是由各都道府縣來制定各自的《防止擾民條例》(迷惑防止條例)與《健康養成青少年條例》(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於是,即使不屬於猥褻範疇,以及一般(以執政者角度來說)不被樂見的內容,就從一般市民的日常空間裡消失了。
誠如先前所述,「下流」最初是「上流」的反義詞。那麼,「上流(decent)是什麼?」就又是另一個問題了。因為「下流」的概念,無法在沒有「上流」的概念下存在;而「上流」這一概念,也與其他擁有普遍、固定內容的概念不同,是極為依附文化的概念。理所當然地,這個理論也能應用在其反義詞「下流」上。因此,不惜凌駕言論表達自由,也要訂定《防止擾民條例》、《健康養成青少年條例》等限制的法規,本身就欠缺合理的具體立場。針對這個部分,本書在後續會再詳細說明。
「性即神聖」的說法
在日本,性,除了被人們認為是「猥褻的、骯髒的」之外,也常常被主張是「神聖的」。在這種情形下,先不論「性(聖)【註2】」的評價是善是惡,至少人們都認為它是「特別的」,也就是脫離日常生活常態的存在,這點應無庸置疑。不過,性與聖的結合其實是民間流傳的說法,在最原始的意思中,這兩者毫無關聯。
對於這些字詞的關係,小谷野敦在《日本賣春史》【註3】中曾詳細談及。本書在此僅做概述,更詳細的內容,請各位讀者自行參閱該書。首先該書指出,「神聖」、「聖物」之類詞語的「聖」字,其實與其原本所指的事物並不一樣。起初,「聖」指的是「有高度智慧與道德,並通達事理的人」。例如:「聖人」一詞,原先就是用來表示「有高度道德的為政者」,後來才轉而指稱有高度道德的僧人。換句話說,從此時起,「聖」與宗教之間才開始有了關聯。
從前一段談及的內容中可以了解到,「聖」字一開始並沒有宗教上的「崇高」意味。現在之所以會有這層面的意思,似乎是因為基督教的「saint/sacred/holy」等字在明治時期傳入日本時,日本人以「聖」字來表達它們的概念,才使得「神聖的」的意思從基督教流入了日文。
此外,該書也希望大眾多加注意大家時常以為「聖」的反義詞就是「俗」。其實,「俗」的反義詞並不是「聖」,而是「雅」;「俗」原先的意思是指「一般社會中的各種現象」,它與代表「超凡的美」的「雅」相對立,但「俗」也並不具「醜陋的」這種強烈意涵,而主要是指「日常的平庸、無趣感」。既然如此,那麼我們便可認為「俗」就與先前提到的「褻」一樣,都是指「日常生活中的邋遢模樣」。
再來,該書也針對「性」字說明:「在明治時代以前的日本,『性』完全沒有 sex、 sexuality 等意思」。「性」一字,指的是「傾向、屬性」,本身與「sex」並無關聯(例如:「方向性」等,即是現在仍保留著這種原意的詞彙)。進一步來說,英文中的「sex」主要也是表示「身體上的性別差異」,直到進入二十世紀,它才開始有了「與性愛有關的事」以及「性交」之意。我在參閱與性交有關的古老文獻時,也會發現帶有「結合、交配」意思的拉丁文「coitus」其實更常用。
所以說,現代日本用以表示與性有關的用語,像是「性欲」、「性愛」、「性科學」或「性教育」等,其中的「性」字,比起用來比喻「有關性愛(coitus)的⋯⋯」不如將它視為是以「人類(難以避免的天性)傾向」的意涵創造出與「性」有關的詞彙來得貼切。也就是說,就像日語中「聖」字一樣,「性」這個字,也是經由新創造組合出來的詞彙,才改變了「性」字的意涵,進而形塑出我們今日對「性」這個字的普遍認知。
延伸閱讀——《愛神之淚》導讀:從情色到耗費與禁忌,情色哲學家巴塔耶最終作
註釋:
1. 參考《古羅馬人的愛與性》(Amore e sesso nell'antica Roma,日譯古代ローマ人の愛と性─官能の帝都を生きる民衆たち),Alberto Angela,關口英子、佐瀬奈緒美翻譯,河出書房新社,二○一四年,三一四頁。
2. 編注:「性」、「聖」二字在日文中發音相同。
3.《日本賣春史》(原文書名:日本売春史─遊行女婦からソープランドまで),小谷野敦,新潮選書,二○○七年。
《「色情就是不行!」這種想法真的不行:「猥褻」為什麼違法?從階級規範到帝國主義的擴張,權力如何以道德之名管制色情》(性表現規制の文化史)
作者|白田秀彰
譯者|林琪禎
出版社|麥田出版
出版日期|2020年9月
【本書內容獲「麥田出版」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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