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林:積極自由或成「以解放大眾自由之名,行犧牲個人自由之實」

撰文:01哲學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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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在拉脫維亞出生,童年在俄國見證過十月革命,後來舉家移民英國,戰時替英國大使館工作。戰後,伯林回到牛津,其後一生在此教書和寫作。活在一個極權慾望和烏托邦激情亂竄的時代,伯林始終堅持多元主義(pluralism)的原則,認為信奉單一真理和價值的教條主義,最終只會無情地抹殺人類的自由。他一生的著述,都在為人類的自由與社會的多元價值辯護。1997年11月5日,他在牛津與世長辭,享年八十八歲。

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資料圖片)

兩種自由的概念

關於自由的概念,伯林在1958年曾在牛津大學發表著名的「兩種自由的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演說(其後亦以相同標題出版)。在此文中,伯林區分了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positive/negative liberty)。這兩種自由的概念,是現代社會思考政治自由的兩個主要方式,也是當代社會的意識形態之爭的關鍵分野。

積極自由的意思,是一個人擁有根據自己的意志以行為的能力,而能做到自我宰制生命,並實現自身最深底的目的。一個擁有積極自由的人,可以說出「我是自己的主人」。

而消極自由的表述句,則是「免於 X 的自由」,即是免於外界或他人干預的自由;相比之下,積極自由就可表述為「實現 X 的自由」,這裡的自由的一層意思是同時有機會和能力去實現某個行動或目標,另一層意思就是行動是自主和自願的,而非受他人干涉。消極自由著重的是個體的能動者,而積極自由較強調集體的意志與目的,個體是更廣大的集體中的成員。

伯林在文中對負面自由的論述較為簡略,著墨較多在積極自由的概念,因為他認為積極自由的意義較曖昧不清,較大機會被誤解和挪用。(不過,伯林後來也認為文章忽略了消極自由的問題,例如被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利用以合理化它帶來的惡行。)

柏林《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虛假自由與極權主義

積極自由在甚麼情況下會被誤用呢?伯林以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理論為例,指出盧梭的自由是危險的。盧梭理解的自由等同於自主,而自主又等同於服從「普遍意願」——即維護公共利益的意願。對盧梭而言,公眾利益是獨立於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往往是自私的。伯林就認為,高舉單一的所謂「普遍意願」是相當危險的,因為這違反了多元價值主義的原則,很容易受民粹操作。再者,在盧梭的推論下,普遍利益取替了個人利益,「個人應當為公眾做甚麼」取代了「個人實際上希望做甚麼」,於是扭曲了積極自由的原初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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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扭曲積極自由的思路之下,個人需要犧牲小我的自由來成全群眾的大我的自由。對伯林來說,這種思想正正為二十世紀的法西斯和共產極權主義鋪路,是「以解放大眾自由之名,行犧牲個人自由之實」的邪惡政治思想。

其實,伯林認為兩種自由的概念都有各自的價值,對人類社會都是有益的,而且兩種自由可以相輔相成。伯林要批判的,是對自由概念的誤用,盧梭的理論就是一例。伯林真正提倡的,是以個人和多元主義抗衡集體和單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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