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愛情的自言自語(四)甚麼道德理論最能解釋愛?|曾瑞明
作者|曾瑞明
講求無偏私 VS 拿正牌偏心
我們都知道現代倫理學有「好」跟「對」(good vs right)之間的對揚。前者以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和亞里士多德的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為代表,它們都追求好或者善;後者的代表則是義務倫理學(deontological ethics),不強調追求,只講對或錯。可以說,現代倫理學的範圍都逃不出這五指山了。如果這樣的話,作為我們倫理經驗的重要元素——愛,應該用「好」、「善」來解釋,還是用「對」、「應該」來理解?
效益主義、後果主義(只)會考慮行為的後果。如果愛這種行為或實踐能帶來好的後果,後果主義者會說:何樂而不為?但愛在這框架下,又有沒有內在價值呢?
為甚麼愛?因為愛很有用,所以愛。如果沒有用,那你就最好不要愛。《美麗新世界》(Brave New World)中愛與婚姻都是功能性的,就是為了社會的穩定和延續。達不到這種目標的,當然要揚棄。
不過謝霆鋒都會唱︰「因為愛 所以愛」、「不是為了甚麼回報/所以關懷/不是為了甚麼明天/所以期待」。愛不是一種工具。
不把愛當成工具,就當成責任吧。可是難題並沒有因此解決。責任和愛往往被放兩個對立面之上,部份原因出於愛是善,愛是情感。作為講責任、講義務的表表者,康德道德哲學的最大特點就是沒有善的預設:道德不是為了達到甚麼好,而是為了道德律本身。康德道德理論就似乎集中在對道德律的尊敬,而忽略了對人的尊敬。康德倫理學也被批評為不能處理道德情感。在〈道德聖人〉(Moral Saint)一文中,Susan Wolf 就 指出主流的功利主義或效益主義(即 utilitarianism),跟康德式的義務倫理學都有根本的問題,就是不能安立我們的道德感情。
病人:「多謝你來醫院探我呀!」
效益主義者:「探病符合提高效益。」
義務倫理學者:「這是我的義務。」
病人希望前來探望的人都是來關心自己、緊張自己,帶著愛(至少感情)而來,而不是盡義務或為效益而來。但是,情感會蒙蔽事實,也會令我們偏私,這是不可否認的。如果兩種學說都不能容納情感,亞里士多德主義似乎就是最佳選擇。事實上,在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就大談友誼和愛;但在現代世界,我們追求更客觀、適用的道德系統。效益主義和義務論倫理學能做到這點,箇中關鍵是兩者都講求無偏私(impartiality)。事情就很奇怪了,要安立拿正牌出於偏心的愛,就似乎不能講無偏私的道德。於是形成了這一種印象︰懂愛的不懂道德,懂道德的不懂愛。要兩全其美,似乎是緣木求魚。
為康德倫理學辯
紐約大學哲學教授 J. David Velleman 在 〈愛作為道德情感〉(Love as a Moral Emotion)一文卻辯稱:康德的倫理學也能講愛。他不但指出康德倫理學不跟愛違背,它甚至是最能把握愛是甚麼的道德理論;我們不該忘記:康德倫理學最能把握人是不能被替代的。愛跟道德並不應該分開來談,道德就是愛。道德雖仍是無偏私的,反而是愛並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偏心。愛也不是佛洛伊德所講令我們眼中多了白內障的東西,愛應是讓我們能正確地看到他人。
我們不是愛人的價格,而是他/她的尊嚴(dignity)。理性存在本身就是一個目的,我們就是愛一個人作為理性人,作為目的(The Beloved as an End)。我們其實不是僅僅尊重道德律,亦尊重背後那個能作理性評價的真我(理性我)。Velleman 將這種尊重看成是一種愛。
但我愛人和我的個別特性就不用理會了?人人都獨一無異,那正正沒甚麼特別呀。對康德倫理學的角度看,人的價值並非來自獨特,而是來自人性(humanity),來自人是價值的來源,我們意識到他人有內在價值。康德式的愛情觀,也非童話式的大團圓結局(Velleman 說分析哲學家喜好理想化愛情,視之為快樂地生活在一起的東西),愛就只是要我們將自己的情感保護放下,去確認彼此都是價值主體。
Velleman 說當我們聽到一對離婚夫婦說自己仍很愛對方,只不過不能一起生活時,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他們未必是為了打圓場,而只是揭示了一個黑暗的真理——我們愛,但我們未必能給予對方好處、利益或者快樂——愛並不帶著甚麼目的。或者說,愛著一個自存的、理性的人,本身就是愛的目的。
當然,將情感保護網放下是高風險的。作為義務倫理學的現代承繼人羅爾斯(John Rawls)也如此說︰「人一旦愛,遂極脆弱:世間沒有所謂愛戀之中卻同時思量應否去愛之事。就是如此。傷得最少的愛,不是最好的愛。當我們愛,就須承受傷害和失去之險。」
為何會有風險,因為愛不保證好,愛不一定令你人生美滿,我們會愛上一個「渣人」,我們會愛上一個跟我們意見不合,無法相處的人。但在康德倫理學裡,一個再壞的人也可以值得去愛——只因為他/她是人,是價值主體,有他的自主性。最重要的是,在愛的過程裡,我們肯定別人跟我一樣真實︰他/她跟我一樣,都有自己的苦惱,自己的人生,自己的故事。
愛不等於尊重
Velleman 將愛界定成尊重,將愛的目的理解為理性的人,無疑是削足就履。愛跟尊重是兩種經驗,前者可以是只得一人,而尊重則是可以對著任何人。一旦放棄了愛的特殊性,恐怕人們就同時失去愛最有價值之處︰我最多是眾多理性存在的一個,我仍是孤單一個。我不是不要尊重,但那不能令我溫暖。愛有更多的東西(那是甚麼?)。愛不應令我盲,但也不能只給我一個空空冷冷的形式。這種愛,大眾會認為是愛嗎?
愛不應令我盲,但的確卻存在令我盲的愛:不由自主,既非呼之則來,更難揮之則去。像村上春樹在《沒有色彩的多崎作和他的巡禮之年》所說,愛一個人像身處囚牢,只不過是自己推自己進去而已——多不理性,多奇怪!但即使如此,我也不只是一個理性的存在。你愛我也不只應看到我理性的一面,更應看到我的黑暗、矛盾和軟弱。
在一篇評論 Velleman 的文章〈康德式結晶〉(Kantian Crystallization)裡,作者 Elijah Millgram 指出我們保持距離,相當膚淺地看一個人,或許每個人都好像很理性。但如果去愛得深,你會明白人是詭詐、頑固的、離譜的,總之不是那麼理性。我們不應愛自己的幻想,更不應愛對人的幻想。人根本不是這樣活著。
愛就愛真實的人吧。
至於效益主義者能否愛?下次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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