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當盜版產品的流通成為了文化,我們該如何理解這全球現象?
原編按|
本次推送的短評曾作為「山寨及山寨建築」專輯的導言,刊載於《世界建築導報》雜誌。作者借曼威·柯司特(Manuel Castells)為傳播學專題文集「Piracy Culture」(選自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編者的話」撰寫的Why Piracy Cultures?一文,繼續就「為什麼要研究盜版」、「盜版何以能被稱為『文化』」延伸出相關探討,權作同輯文章的「引用『導讀』的導讀」。無論是盜版還是山寨,都面臨著同樣的全球命題,囿於後殖民論、法律正當性等路徑並不能説明我們釐清問題的關捩。山寨研究的著力點既不在網路社會的技術,也不止於媒介消費的機制,它更關乎蘊含新的公共性的可能的「社會網路」。對山寨建築的探討正是借由「山寨」重新切入其反面,意即那些已經浸淫在圖像傳播時代的建築及其知識體系的生產。
文|王家浩
原載於《世界建築導報》2012
對「盜版文化」的研究與對「媒介消費」的研究不同。媒介消費通常連帶著一個已經給定的系統,一個有著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商業/產業契約關係。我們可以簡化地認為,這一契約關係是在公司、創作人/組織和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也就是說,媒介消費的出發點是文化工業,或者說是媒體產業等等。因此,對媒介消費的研究必然是對這一「運作模式」與「內容」的共同解讀。
而盜版很容易讓人想到的是違反了上述契約的所謂的不合法的行為。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將盜版的出現,僅僅理解成為了省錢、甚至是免費地獲取相同或相近的「內容」呢?當下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省錢的或者免費的就是「盜版的」。人們通過媒介消費所獲取的,哪怕是免費的「內容」,也有可能是由廣告支持的,或者某種「免費增值」的商業模式中的「內容」。
媒介消費通常的研究範圍主要集中在「電視、廣播、報紙、電子遊戲、網路」等等。相對於此,這一文集中就不包含建築物(學)的討論。究其原因,可能在於如果我們將建築物也視作為一種「媒介」,那麼按照英尼斯(Harold Innis)的看法,它更接近於時間偏向的媒介,上述的其他大多屬於空間偏向的媒介,而後者才是媒介傳播研究的重點。但是,如果我們參照一下羅蘭·巴特(Roland Barthes)的《流行體系》的寫作,在這本書中,他將流行服裝雜誌作為一種書寫的服裝語言來分析,即製造流行神話的系統,與時裝本身構成了一種神話修辭術中的能指-所指的關係,那麼我們同樣仍然可以把建築(學)及其生產與山寨的關係,放到對「盜版文化-媒介消費」的研究中去展開。
由於商品化、產業化的生產方式以及法蘭克福學派對大眾文化工業的定義和批判,此前人們會把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文化現象更多地當做產業來看待。相對於此的還有六十年代之後提出來的日常生活實踐,或者簡化地說,日常文化。比如在德·塞都(Michel de Certeau)那裡,這一「實踐」的前提假定是,當時所有的生活世界都已經被現有的生產-消費結構佔據了,而日常生活實踐正是在這一結構中的消費者的「次級」生產,並起到了某種抵抗的作用。
可以說,當前大量湧現出來的「盜版」正是從這兩者之間斜插進來的。擺在我們面前的有這樣兩種「產業」的管道,其一是媒介消費研究中的受到商業模式控制的大眾文化,其二是對盜版文化的研究,一種超出這種商業模式控制的管道的「不合法」的文化。由於盜版的行為擺脫了這種契約控制,因此這本文集標題「盜版文化」使用的是複數的「文化」(cultures),意指人們現在不得不將「盜版」當作一種新的更為多樣性的文化。如果說此前的批判是把文化(作品/產品)當作產業,那麼當前,至少這一文集中,是把脫離「合法」的產業機制的現象當作「文化」來看待的。但是在我看來,如果僅僅把盜版當作「文化」來看,如果由此滑到了通常的對作品/產品的文本分析中,那麼這裡僅僅把盜版當作某種多樣性的文化,即使是複數的文化,也是需要警惕的。
討論盜版,首先就是要拋開地域的偏見,拋開中心-邊緣的框架,必須直接去面對社會生產的現實中的盜版現象本身。不管是被貶低,還是被贊許,「中心-邊緣」的框架本身就已經預設了偏見。詹明信(Fredric Jameson)也好,索拉-莫拉雷斯(Manuel de Solà-Morales)也好,席沃扎(Mitchell Schwarzer)也好,他們對弗朗普頓(Kenneth Frampton)的質疑有一部分正是基於此的。儘管弗朗普頓將「批判地域主義」總結為六點,但是在他做案例梳理的時候,為什麼邊緣只包括了相對於中心地區的邊緣地區呢?那麼中心地區的邊緣算不算邊緣的?此外,為什麼總是圍著那些「作品」或僅僅是其中的工藝,讓建築史更像是由作品完成的建築師的歷史呢?
媒介消費的現實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一變化正是來自於我們通常談的「盜版」,或者「山寨」。盜版-山寨現象並不是象人們以為的那樣,仍然多集中在亞非拉這種第三世界國家、南方國家、發展中國家。盜版文化不是中心-邊緣的結構中的邊緣,而且隨著全球化的進程,它已經是被拖進了全球生產的普遍現象,事實上,它席捲全球,包括歐-美地區。最為重要的是,在這一現實中就大量的消費者而言,是很難從中區分出「我們-他們」。此外,盜版的速度已超越了人們去分辨「哪些才是原件?哪些才是盜版?」的速度。也就是說,盜版事實上直接與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休戚相關。
其次,討論盜版還要拋開之前的違反契約以及不合法性等等的議題。盜版現象的湧現是由那麼大量的人口參與的,這種「量」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所以盜版(已經)建立起來的是另一種媒介傳播的管道。那麼盜版不是對文化工業中的「文化」的討論,也不用更多地關心盜版是什麼,意味著什麼?而是通過盜版去理解當下的媒介消費及其成果/後果,在實踐和文化上的驅動力究竟是怎樣的?為什麼還是會出現如此大量的盜版現象?也就是說,盜版還應該與「什麼是當代的狀況」以及現代性以來的「總體計畫」有關。
通過對「盜版文化」的研究,有可能會給未來帶來一些新的視角。但是這些新的視角同樣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當下的盜版現象可能通過改變現有的法律設置捲入到新的市場機制,另一方面,儘管盜版現在是被很多人共用著的,但它也有可能繼續成為一種抵抗文化的運動。也就是說,如果用山寨這個詞的原意「另立山頭」,那麼它必然會面對重新被收編和拒絕的至少兩種可能。
在對盜版和山寨這兩個中文詞的使用上,已經透露出了對相似現象的兩種不同的立足點。已有的一些對盜版現象的一些觀點是:沒有盜版,就沒有合法的流通與迴圈(Dent.2012);盜版,是概念完整性的敵人(Heller-Roazen.2009);盜版,是資訊時代中,個體可以用來僭越的手段(Johns.2009)等等。其中關於「完整性」這一說法,值得我們再放入「總體計畫」的目標來看。可以引入討論的是拉康式的提問:如果理性本身最終就是「不完整(Non-All)的概念」,那又會怎樣?我們可以與之相應地追問,如果,恰恰相反的是,只有「盜版」才是幫助人們去實現總體計畫的途徑,那又會怎樣?
有兩個原因讓盜版研究在當下受到了更為廣泛的關注。其一是,新的經濟範式的興起,資訊和知識也已經成為商品,而且企業的利潤關鍵來源不再只是能源和製造。因此對資訊的盜版,或者對數碼產品及其服務的盜版的分析,便成了「資訊資本主義」時期的一個關鍵特徵。Dent會認為,儘管在版權上很難區分我們-你們,沒有外在者,但是這樣的盜版動搖了社會最基本的規範,應當受到嚴厲的懲罰。但是這一牽扯到各國政府,各種級別的新媒體利益團體的規範制定,其實是相當難辦的事,因為很難限定許可權的邊界。此外,盜版並不是數字革命之後所特有的狀況。正如Johns指出的那樣,只是隨著網路的出現,複製技術的越來越便利,或者說原件與盜版之間的最終形式已經是同等的了,所以有關知識盜版(如何界定)的問題又引起了學界的興趣。
上述兩個原因,一個來自於現實的社會生產狀況,一個來自於對知識的概念界定,但仍然屬於法律的研究。而超越於「法律-盜版」的,還有另外兩個研究方向。其一是更為具體的模式研究,即考察檔(知識)分享對不同的市場和產業在經濟上的作用與影響力。其二是出於完全不同的立足點,也是我們認為在當下更有意義的出發點:必須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出發,去觀察在合法性和經濟上的限制中所蘊含的霸權/領導權問題。這其中包括了將對版權的僭越使用放到一個更為廣泛的社會語境中的論述。導讀中提到的四位作者中的兩位印度學者,正是我們在之後的文章中會提到的梁日明與拉維·桑達拉姆(Ravi Sundaram)。
類似於從後殖民的文本分析到賤民研究的社會分析,後者的立足點的轉換代替了通常在盜版問題上的發達國家的預設視角:其一,從發達國家(制定)的全球總體計畫,到發展中國家的日常生活,揭示了資本-創新的神話結構與雜眾的日常生活的關聯;其二,跳出了法律的框架進入到綜合(跨學科)研究,從經濟、社會、文化的角度去理解盜版現象;其三,或者說將其總體的理解成一個全球體系中的經濟問題,這是一次從法律到經濟,再到政治的論域放大。媒介的盜版應當被理解為,高昂的銷售價格與低廉的本地收入,在全球價格與經濟體系中的矛盾關係。而「盜版」將是一種擴散的、廉價的數位技術,快速變化的消費者和文化實踐。由此我們應當更現實地反過來看,在世界範圍的共同體中,那些受到了版權保護的文化「產品」意味著什麼?
上述兩個原因,一個來自於現實的社會生產狀況,一個來自於對知識的概念界定,但仍然屬於法律的研究。而超越於「法律-盜版」的,還有另外兩個研究方向。其一是更為具體的模式研究,即考察檔(知識)分享對不同的市場和產業在經濟上的作用與影響力。其二是出於完全不同的立足點,也是我們認為在當下更有意義的出發點:必須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出發,去觀察在合法性和經濟上的限制中所蘊含的霸權/領導權問題。這其中包括了將對版權的僭越使用放到一個更為廣泛的社會語境中的論述。導讀中提到的四位作者中的兩位印度學者,正是我們在之後的文章中會提到的梁日明與拉維·桑達拉姆(Ravi Sundaram)。
類似於從後殖民的文本分析到賤民研究的社會分析,後者的立足點的轉換代替了通常在盜版問題上的發達國家的預設視角:其一,從發達國家(制定)的全球總體計畫,到發展中國家的日常生活,揭示了資本-創新的神話結構與雜眾的日常生活的關聯;其二,跳出了法律的框架進入到綜合(跨學科)研究,從經濟、社會、文化的角度去理解盜版現象;其三,或者說將其總體的理解成一個全球體系中的經濟問題,這是一次從法律到經濟,再到政治的論域放大。媒介的盜版應當被理解為,高昂的銷售價格與低廉的本地收入,在全球價格與經濟體系中的矛盾關係。而「盜版」將是一種擴散的、廉價的數位技術,快速變化的消費者和文化實踐。由此我們應當更現實地反過來看,在世界範圍的共同體中,那些受到了版權保護的文化「產品」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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