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eutopia(美好之地),還是outopia(烏有之地)?(下)

撰文:保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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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魯思·列維塔斯
 

譯者: 李廣益 / 範軼倫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03月出版)

在探討現有的烏托邦定義時,我們可以考慮三個不同的方面:內容、形式和功能。首先是內容。一個通常的假定是烏托邦應當是對美好社會的描繪。但美好社會顯然因人而異,與之相關的因素既有個人偏好,也有處於同一社會或不同歷史情境中的不同社會群體各自重視的問題。對很多人來說,內容是烏托邦最為引人入勝之處,因為他們受其吸引,展開思考:烏托邦如果存在,是否真的是一個美好的社會?然而,由於內容變化多端,很難將其作為烏托邦定義的一部分加以使用。基於內容的定義多為評價性或規範性的。這類定義詳細闡述美好社會應當如何,而不去思考不同的人對這個社會的感受會有怎樣的不同。

 

可能性問題也直接關係到烏托邦的內容,而在這方面,分歧同樣存在。有的人想顛覆口頭用法,斷言烏托邦或者至少是重要的烏托邦絕非不可實現,其重要意義恰恰源自其現實可能性。這番斷言包含如下認知:我們關於何為實際可行的觀念是社會建構的產物,因此,我們需要謹慎判斷。然而,如是斷言者暗示,與能夠實現的美好社會圖景相比,不可實現的圖景不值得關注和思考。我要爭辯的是,對於某些特定問題或許的確如此,但總體而言則未必。而且,在多數情況下,「不實際」這一點恰好把我們從「是可能還是不可能」的糾結中解放出來。某些烏托邦可能成為現實,其他則不可能;對可能性問題的思考或許卓有成果,但回答這樣的問題並非定義所需。

 

其次,可以就形式對烏托邦進行描述性的定義。例如,常識中烏托邦等同於對美好社會的描述(不考慮可能性)。另一種情況是將烏托邦等同於理想的共和國。一些批評家以莫爾的《烏托邦》為形式上的典範,主張烏托邦是一種文類,這種文類含有對另類社會細緻入微的虛構性描繪。但正如我們已經提出的那樣,對美好社會的描繪不一定要用文學虛構的形式。事實上,這種形式僅僅在某些特定歷史條件下才是可選項——這樣一來,我們豈不是得說,當這些條件不存在的時候,就沒有烏托邦?更為寬廣的歷史比較需要更具有包容性的定義,以便容納對更加美好生活的熱望在表達形式上的種種變化。

《烏托邦》1935年 萬有文庫版

再次,可根據烏托邦的功能予以定義。功能並非顯而易見;以烏托邦的功能為中心,已經背離了對烏托邦的目的不置一詞、卻暗示烏托邦毫無價值的口頭用法。但即便是那些從形式和內容的角度來定義烏托邦的人,也認為它具有某種功能。許多批評家引用王爾德的話:

 

一張沒有烏托邦的世界地圖根本不值一顧,因為它遺漏了一個人性永駐的國度。當人性降臨於斯,它便眺望遠方,向著更加美好的國度揚帆啟航。進步就是烏托邦的實現。【註7】

 

因此,烏托邦被視為某種目標的呈現,即便批評家與烏托邦的作者意見相反,認為它們並不一定能完完全全地實現。最起碼,烏托邦提出了目標應當為何的問題。不過,許多批評家更進一步,將功能視為定義烏托邦的特徵,儘管烏托邦的功能在不同作者那裡有不同的體現。

 

本書主要探討的是以形式和功能來界定烏托邦的意義。烏托邦研究的方法大體上可分為兩個流派。自由—人本主義(liberal humanist)傳統多關注基於形式的定義。與之相對,除個別例外,馬克思主義傳統主要根據功能定義烏托邦——無論是妨礙社會變革的負面功能還是助其一臂之力的正面功能,無論其實踐是直截了當還是通過「欲望教育」(education of desire)進行。當代烏托邦研究對兩大傳統兼收並蓄,對兩類定義也各有取法,儘管基於形式的定義有一統天下之勢。此外,還有人試圖綜合形式和功能這兩大問題,並以「建構性批評」(constructive criticism)這一附加功能作為藉以定義的特徵。

 

本書第一部分討論隱含在早期烏托邦評注中的定義。謂其「隱含」,乃是因為並非所有人都直面定義問題。總體而論,這些評注屬自由—人本主義傳統。評注包含的定義多聚焦形式,但它們也會參考被認為具有烏托邦性質的著作所構成的一個正在形成的傳統。在某種程度上,這個傳統無非是一種群體習慣;但與此同時,許多作者為了論證某個特例是烏托邦,通過他們的選擇,積極創造著形形色色的烏托邦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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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第二部分,同時也是最長的一部分,考察基於功能的烏托邦定義。首先討論的是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們對烏托邦的抵制。儘管可以證明這一抵制是在當地政治語境中對被描述為烏托邦社會主義的特定運動作出的判斷,但它對馬克思主義的發展產生了持久的影響,即便這種影響建基於對原初抵制的誤解。馬克思和恩格斯基於功能對烏托邦加以否定性定義,卡爾·曼海姆(Karl Mannheim)則顛覆了這一判斷,將烏托邦定義為改變現狀之物,置其形式於不顧。曼海姆的立場產生的影響與喬治·索雷爾(George Sorel)十分相似,儘管他們對術語的用法截然相反:索雷爾將烏托邦作為貶義詞使用,並以神話(myth)一詞對應曼海姆筆下的烏托邦。重新整合馬克思主義和烏托邦的努力以功能為中心,再次賦予烏托邦褒義而非貶義,視之為激進變革的催化劑。其代表人物是恩斯特·布洛赫(Ernst Bloch)與赫伯特·馬庫色(Herbert Marcuse),儘管後者對烏托邦一詞的使用既含糊不清又前後矛盾。近期對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作品的評論也採用了這種方式來處理問題。這裡所說的功能是指「欲望教育」——仔細想來,在馬爾庫塞和布洛赫的論述中,這一功能正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喬治·索雷爾,法國哲學家,工團主義革命派理論家。

需要指出三點。其一,上述進路具有更強的分析性,這意味著,總的來說,概念的使用遠比別處精確。同時,要理解烏托邦這樣的特定術語的用法,不可能脫離該術語所在的總體問題意識。因此,有必要揭示概念及其使用如何適應整個論述。其二,當我們這樣做的時候,我們發現馬克思主義烏托邦在內容和定義上都有所不同。其目標並非整飭明確的制度安排,而是追求另一種存在方式。追求的是反異化。在對人性及其潛在可能的探詢方面,它比許多理想共和國更為深刻,但這也意味著與理想社會制度描述這一形式不相適宜——不僅僅是因為正統馬克思主義的遺產導致對制度安排的規定不受歡迎。其三,由於烏托邦的功能是教育欲望和改造世界,所追求目標的價值和可能性這樣的問題(即內容問題)必然重新出現,並使得布洛赫以及後來的馬爾庫塞對「抽象的」和「具體的」烏托邦進行了區分。

赫伯特·馬庫色,德國裔美國哲學家、社會學家和政治理論家,法蘭克褔學派的一員。

本書第三部分分析烏托邦之概念在當代烏托邦研究中的使用方式。有跡象表明不同傳統有所調和,但共識尚未明確出現。研究中使用的定義從拒絕任何定義,到基於形式,或形式與內容,或功能,或功能與形式的定義,不一而足。圍繞形式與功能的關係產生的問題也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此外,當代烏托邦小說正在改變的性質也不容忽視:重點由對盡善盡美的呈現轉向更為開放的探索,其中個體的構建以及由此產生的關於另一種存在方式的問題成為核心議題。然而,伴隨各辟蹊徑的繁榮景象而來的,是混亂不堪、令人困惑的概念多元化。

 

因此,本書最後一章試圖建立一個包容這些不同進路的烏托邦概念。我的論點是,所有基於形式、功能或內容的定義都是有問題的。它們不僅對可能被恰當地視為烏托邦的材料以至整個研究領域加以限制,還遮蔽了烏托邦文類中的種種變化。要提出這樣的主張,自然需要找到當內容、形式和功能發生變化時恒常不變之物。我認為,這一要素就是欲望,企盼更好的存在和生存方式的欲望。這樣說,並不等於主張人性中存在源自心靈深處、乃人性固有部分的烏托邦趨向(如馬爾庫塞和布洛赫所言)。我們可以說一切烏托邦有共通之處,而不必斷定烏托邦的普遍性或存在本源性的烏托邦趨向。相反,當這樣的欲望得以表達時——其範圍本身將因時而變——不僅在內容上會有顯著變化,表達形式也會多姿多彩,而且可以發揮各種各樣的功能,如補償、批判和促進變革。最有用的烏托邦概念將是容許我們探索這些差異,並最終可能讓我們將形式、功能和內容的種種變化與造就它們的社會狀況聯繫起來的那一類。與此同時,它不會將現今由研究者界定為烏托邦研究領域組成部分的林林總總作品中的任何一部分排除出這個領域。

恩斯特·布洛赫,德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家,主要著作有《希望的原則》。

最後在此給出體認到欲望表達這一共同要素的烏托邦新定義。烏托邦是對企盼更好的存在方式這一欲望的表達。這既包含通向烏托邦的客觀制度進路,也包含主觀體驗上反對異化的關切。這種欲望既可以是現實可行的,也可以不切實際。形式、功能和內容可以隨著時間而改變。這一定義還提醒我們,無論我們對特定的烏托邦有怎樣的看法,通過思考某些狀況引發卻並未滿足的欲望,亦即烏托邦之所在,我們將深刻理解這樣一些狀況下的生存體驗。

 

註釋:

【註7】Oscar Wilde (1891), ‘The Soul of Man under Socialism’, in Selected Essays and Poems (Penguin: London, 1954) p.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