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爾與死刑──道德高地的陰暗面丨周九泉
今天,密爾(John Stuart Mill)猶如道德高地的代名詞。還記得香港曾經上演過一齣名叫《教授》的話劇,勮中提到密爾時便好像靈光乍現、普世歡騰。其實,不少已故哲學家給人的印象,大多是由後人塑造出來的。比如五四運動所打倒的那一位「孔子」便是宋儒塑造出來的。那是一位被封建制度淡化了其民本主義色彩來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孔子」,與原本的孔子有點差異。同樣地,今天一般人談及的那一位「密爾」某程度上經過了羅素(Bertrand Russell)和伯林(Isaiah Berlin)等人的「加工」,從而為他樹立了極其高尚人類自由捍衛者的形象。
凡讀過政治哲學的人都知道密爾,但為了照顧一般程度的讀者,請容許我做一些簡介。密爾於他的代表作《論自由》(On Liberty)中闡述了一個重要原則:每一個人的自由都應該無限擴張,但沒有人應該被侵害。換言之,當一個人的自由擴展到與別人的自由發生矛盾便要停止。伯林稱呼這種自由為「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舉例說,每一位駕駛者都可以自由地駕駛,但不可以撞倒別人;而為了不撞倒別人,大家都要犧牲部分自由來遵守交通規則。然而,所犧牲的自由不能過多,必須以「不撞到別人」為依歸。所以政府不應規定何時加速和剎車,這種限制超越了交通安全的目的。可見「消極自由」可以為「濫權」下定義,從而約束公權力。
政府其中一個最重大的權力就是懲罰罪犯,而最嚴重的懲罰莫過於死刑。今天,除了美國,大部分西方國家早已廢除死刑。英國於1965年廢除了,香港亦於1966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現在西方的共識是把死刑視為酷刑,應以監禁取而代之。一般而言,支持死刑不外乎兩個理由:首先,大部分支持死刑的人都不會否認死刑是一種殘酷的懲罰,因其存在價值就在於其阻嚇力;而另一個理由就如鄧小平所說,有些罪犯無可救藥,不得不殺。【註一】
密爾是支持死刑的,但他支持死刑的理由別樹一格。他支持死刑的言論發表於1868年4月21日的國會發言中。這篇發言的內容頗為駁雜,但以下五點甚是清晰:
一、密爾對死囚的定義和鄧小平相同,就是那些不知悔改、天性邪惡的人。
二、密爾認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殘酷,因為行刑只是剎那間的痛苦,終身監禁卻等於把囚犯置於一個「活墳墓」之中,沒有自由的生命比死更難受。用他自己的說法:「剝奪所有令人歡愉的色和聲,斷絕一切世間的希望」。
在密爾發言的後半部,他甚至把人的生命和人的感受切割開來。他聲稱首先應該尊重人的感受,其次才是人的生命。換言之,由於終身監禁會令囚犯長期受苦,死刑是出於尊重他們的感受。【註二】不難看出,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論調。這種論調實際上偏離了《論自由》所定下的原則,而變成一種赤裸裸的「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囚犯的感受是由別人來衡量,而不是由囚犯自己來判斷。這裡的「積極」當然不是指個人,而是指政府、社會,或一切於個人之上的組織或權力,為「自由」下了定義後,然後要求所有人跟從這個定義去奉行。密爾認為死刑都是為了囚犯好,囚犯便應該乖乖受死。這一點聽起來很反智,因為一般人的觀點是死刑是為了社會好,而不是為了囚犯好。諷刺地,密爾正是為了反對積極自由的概念而寫作《論自由》的。
三、密爾認同死刑具有阻嚇力。他認為,如果以其他刑罰來取代死刑,也就等於放棄打擊謀殺。不難發現,這一點與上一點自相矛盾。若他認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殘酷,那麼終身監禁理應比死刑有更大阻嚇力。他似乎意識到這個矛盾,於是提供了一個迂迴的論述:他認為死刑的阻嚇力對潛在罪犯有震懾作用,但其實際的殘酷程度比終身監禁低;而終身監禁的震懾程度比不上死刑,所以不能有效阻止謀殺案,但實際的殘酷程度卻比死刑高。他這種論述令人想起中國的法家思想,嚴刑峻法的目的就是要人人都清楚知道犯法的後果,從而達至人人自律。
然而,密爾始終糾纏在阻嚇力和殘酷兩者之間。在他發言的後半部,他嘗試說服其他議員死刑沒有甚麼大不了,他說:「死亡是不是世上最大的弊病?……其實去死是不是那麼可怕?」這如同宣說死刑沒有震懾作用。如此他再次陷於自相矛盾之中。
四、密爾談到正義的問題。他的論述出奇地簡單,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這就是他心目中的正義。
五、密爾從實務上去為死刑辯解。他認為正是由於謀殺罪成便要被處死,所以法官和陪審團於審訊過程中會加倍慎重。廢除死刑的一個重要觀點就是誤判,因為處死後便無法挽回,當時密爾為了回應這一論點故有此一說。
在《論自由》第四章中,每當密爾談及犯罪問題,都以「懲罰」二字輕輕帶過,沒有就懲罰的內容作進一步說明。看過以上的討論後,便知道原來密爾所指的刑罰不會跟隨「消極自由」的原則。他是先站在支持死刑的立場上,然後才利用「消極自由」將之合理化,因而令他的原則變形、走樣。這是律師和政治家的所為,而不是哲學家的所為。當然,這是他的國會發言,變形、走樣情有可原。但這也證明了,當密爾面對現實的挑戰時,他未必會堅持他的原則;更甚的是,他不介意扭曲他的原則來偽裝堅持原則,這才是最令人不安的地方。若讀者沒有仔細分析他的發言,很容易便會被他誤導,以為支持死刑和「消極自由」相輔相成。這種虛偽比那種坦蕩蕩的「總要依法殺一些」更令人不寒而慄。
若要「消極自由」的原則不變形、不走樣,便應該允許囚犯自行選擇死刑或終身監禁,儘管我難以想像會有囚犯自願受死。但由於密爾始終關注阻嚇力的問題,所以不可能出現以囚犯的意願為依歸的選項。密爾認為「消極自由」的原則不適用於被依法剝奪自由的囚犯身上。可是,這又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如前所述,他以「失去自由」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這樣則未免流於循環論證了。
話說回來,我們對十九世紀的哲學家也應公道一點。這裡有兩點值得一提:首先,當時人權觀念還未完全確立起來,這要等到二戰結束後才成熟。今天,人權填補了「消極自由」在法律之下的灰色地帶,作為對囚犯的基本保障。其次,當時的監獄的情況與今天大不相同。儘管今天仍有不少關於虐囚的新聞,但一百多年前的監獄生活肯定惡劣多了。假如當時監獄情況可以媲美今天,密爾的說法也許會不同了。不過,若然如此,密爾便應該爭取改善監獄的生活條件,可是他沒有這樣做。
總之,密爾最令人側目的地方,就是他用失去自由去為奪取生命辯護。若把任何一種理想無限放大都會變得反智,「自由」也不例外。
注釋
【註一】:「死刑不能廢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我最近看了一些材料,屢教屢犯的多得很,勞改幾年放出來以後繼續犯罪,而且更熟練、更會對付公安司法機關了。對這樣的累犯為甚麼不依法殺一些?還有販賣婦女、兒童,搞反動會道門活動,屢教不改的,為甚麼不依法從重判處?當然,殺人要慎重,但總得要殺一些。涉及政治領域、思想領域的問題,只要不觸犯刑律,就不受刑事懲處,不涉及死刑問題。但是對嚴重的經濟罪犯、刑事罪犯,總要依法殺一些。現在總的表現是手軟。判死刑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陳雲同志:殺一儆百。殺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幹部。)現在一般只是殺那些犯殺人罪的人,其他的嚴重犯罪活動呢?廣東賣淫罪犯那麼猖獗,為甚麼不嚴懲幾個最惡劣的?老鴇,抓了幾次不改,一律依法從重判處。經濟犯罪特別嚴重的,使國家損失幾百萬、上千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甚麼不可以按刑法規定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現在只殺兩個起不了那麼大作用了,要多殺幾個,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頁152-153。
【註二】:“It is not human life only, not human life as such, that ought to be sacred to us, but human feelings. The human capacity of suffering is what we should cause to be respected, not the mere capacity of existing.”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Vol. XXVIII,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8, p.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