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度身心障礙女子雙腿骨折成淫狼獵物 遭帶回家2天強姦4次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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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南投縣莊姓男子在前年間透過交友軟件,認識雙腿骨折的女網友。

莊男將女網友載往租屋處後,利用女子雙腿骨折行動不便,在短短2天內性侵4次,女子趁莊男外出上班時,才打手機向友人求助。

更一審撤銷原審認定,改依對身體障礙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強制性交罪,一共4罪,每罪量刑從3年4月提高到7年2月,未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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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南投縣莊姓男子從事服務業,前年7月3日晚間,透過交友軟件「檸檬」,認識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雙腳進行過骨折手術、行動不便的女網友,莊男在隔天凌晨零時許,開車前往基隆市女子住處載女子,回到其南投縣的租屋處。

莊男在同年7月4日上午,抵達南投縣住處後,利用女子雙腳骨折、行動不便無力反抗的弱點,徒手脫去女子褲子後欲性侵,當時女子反抗「我不要」、「你很煩」,但莊男仍違反女子意願性侵。

莊男在上午性侵得逞後,陸續在4日下午、晚上,又用相同方式性侵女子,隔天上午出門上班前,再次性侵女子,一共性侵女子4次,女子是趁莊男出門上班後,打電話向朋友求助才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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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院原認定莊男涉犯強制性交罪,一共4次犯行,每次犯行都判刑3年4月。

不過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更一審認定,莊男明知女子身體有殘疾,仍利用女子的身體狀況性侵,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的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而非原審認定的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

更一審認定原審認定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原判刑,改判4次犯行,每次7年2月徒刑,不過因此案尚未定讞,認為在全案確定後,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為適當,因此更一審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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