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引消息:港人移台規定「加辣」 居留4年才可申請定居 大增3年

撰文:朱加樟 陳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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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自由時報》1日(周一)引述台知情官員消息報道,台灣陸委會內部已研議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將現行港人在台連續居留滿一年可以申請定居歸化的規定,擬修改為至少須居留四年才能申請,比照其他國家人士移台標準。

報道引述台知情官員稱,台方擬定新規定與《港版國安法》實施及中國大陸民眾移入香港有關,台灣國安單位已意識到這一點,要加緊腳步將國安漏洞補上。

消息:來自中國大陸人士移台須居留六年

台知情官員又強調,因香港形勢較複雜,目前僅須居留台灣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身分證的寬鬆規定已不合時宜。原本在香港出生、與中國大陸沒有關係的港人,未來比照其他國家人士,須在台居留四年才可申請定居。若來自中國大陸,在港取得永久居留者,想要再轉來台灣定居,以後就是比照陸配(台灣人的大陸配偶)的六年時間。

據台灣目前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台設有戶籍,或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台教育部或陸委會等審查通過,或在台灣有新台幣600萬元(折合約港幣153萬)以上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等等,在台居留一定期間,得申請定居。

《香港01》向台灣陸委會查詢相關報道,對方回應稱稍後會發新聞稿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