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81罪 二審判刑累計逾400年
撰文:陳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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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工程收取賄賂、回扣案,其中17罪已定讞入監服刑,另外所涉94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周四(29日)更二審宣判,經認定犯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被控在2005年至2012年南投縣長任內辦理縣府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時,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賂、回扣。他在2012年11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2013年正式被台灣檢方起訴。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包括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共計111罪、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1,948萬元(約合480萬港幣),判處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上訴二審後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
台灣最高法院於2018年間認定,李朝卿所涉8件回扣案的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駁回上訴,其餘103案發回更審,李朝卿因其中8罪已定讞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2020年更一審認定,李朝卿收取賄賂、回扣共10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最高法院2021年3月駁回李朝卿其中9罪的上訴,各判刑12年定讞,其餘94罪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9月29日更二審宣判,經合議庭認定,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90件認定有罪,另外4件部分是想像性競合犯的概念,因罪證不足無罪,90件有罪部分經合併為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加總超過400年,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指出,李朝卿全案定讞合併執行的刑期有16年6月,但因此次宣判的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必須與前案刑期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次宣判不另外宣告應執行刑,避免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