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去年事故釀49死 台監院彈劾交通部次長等三人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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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去年4月2日在清水隧道前撞上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釀成49人罹難、逾200人受傷。台灣監察院周三(7日)就此表示,交通部常次兼台鐵局前代理局長祁文中、台鐵局前局長張政源、工務處前處長陳仲俊等人怠忽督導之責,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新聞稿指出,2018年普悠瑪號第6432次列車出軌事故後,就行政院「台鐵總體檢報告」所列各項改善事項交由交通部督導台鐵局據以執行,然而,台鐵局未建立委外業務的稽查制度,未盡安全責任,且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有違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安全的相關措施。監察院表示,台鐵局將這些總體檢報告列管事項解除管制,無法落實鐵路法所規定的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將社會責任卸責給外包廠商,導致了太魯閣號事故。

提案監委表示,時任台鐵局長張政源負責指揮監督,然而事故肇因是台鐵局對行政院「台鐵總體檢報告」交付辦理攸關鐵路行車安全確保的安全責任,與安全文化等改善事項,皆未能落實執行。而祁文中同意解除台鐵總體檢列管事項,已有督導不周之實,在其任台鐵局代理局長期間,疏於鐵路軌道沿線施工路段應加強施工相關安全措施的基本要求,且持續以交通部常務次長職務督導台鐵局業務,事故在其代理局長時發生。最後時任台鐵局工務處長的陳仲俊,職司指揮監督所屬花蓮工務段之責,但就行政院「台鐵總體檢報告」改善事項,提出解除列管建議的主辦單位不可免責。

提案委員表示,張政源、祁文中及陳仲俊各項違失終致重大死傷的行車事故,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必要,故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周二(6日),監察院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三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重溫太魯閣號事故現場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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