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安法經濟間諜罪 最重關12年罰1億 核心技術人員赴陸需審查

撰文: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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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條文中規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則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新台幣,下同)。

此前,台灣有關「反情報」相關規範,多偏向軍事政治等犯罪行為,將經濟領域部分視為民間行為,但台灣立法院指出,近日「我國高科技產業屢遭中國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不但侵害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恐影響經濟安全」。

修正條文規定,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者。

在罰則方面,修正條文規定,若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若是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ETtoday)

另,考量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修正條文參考《營業秘密法》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此外,台灣立法院院會也在今(20)日三讀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指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如要到中國地區,都須經審查會許可。另外,此次修法也要求中國企業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灣從事業務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台媒《聯合報》指出,此次,為了防止像是台積電等高科技產業的關鍵技術外流,台灣立委在兩岸條例修法上獲得一致共識,大多按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過。

此次修法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