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通過國安法修正 經濟間諜罪最高判監12年罰1億新台幣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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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會今天(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與陸委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反者可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1億元(新台幣,下同)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中央社報道指,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磁吸台灣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台灣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形。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台灣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經濟間諜罪最高判監12年罰款1億
草案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反者可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罰;另外又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違反者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5000萬元罰金,未遂行為一樣會受罰。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台灣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如要赴大陸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