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朝女車轟4槍稱無殺人意圖 竟辯稱有兩把槍、30發子彈未射擊
從事物流業的鄭姓送貨員,去年自行改造槍彈後,欲前往公墓試射槍彈,駕車途中自認前方劉姓女駕駛故意擋車,持槍朝劉女車左側車身連開4槍,好在子彈卡在車門,未擊中劉女,一審依殺人未遂、違反槍砲等罪將他判刑10年,他不服上訴,辯稱無殺人犯意,二審認開1槍已讓人心驚膽跳,何須開4槍,但考量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9年。可上訴。
二審開庭時,鄭男(20歲)辯稱「我跟劉女只是單純行車糾紛,也不認識她,不會因為行車糾紛就對她有殺人意圖與想殺害她的動機,在當時的情況,我有兩把槍、30發子彈,如果真的想要傷害她或殺她是很容易的,但當下我並沒有這麼做,我沒有殺人犯意,請從輕量刑」。
台灣合議庭以一般常情,鄭男持槍朝劉女所駕車開槍射擊1發子彈,已足讓人心驚膽跳,又何須對劉女車前後開4槍,鄭開槍射擊第1或第2發子彈,已足達威嚇示警之效時。足證鄭當時在車內駕駛座上,持槍朝劉女小客車開槍射擊4發子彈,應非僅是單純欲嚇嚇對方而已。鄭男辯稱不會因為行車糾紛就有殺人意圖與動機,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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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鄭男去年5、6月間,前往台中市華山玩具西屯店,先後購入玩具手槍3枝後,在住處改造具有殺傷力槍枝2枝,另1枝玩具手槍,因改造槍管時致槍管損壞,並製造子彈91顆。
去年10月15日晚間,鄭攜帶改造槍彈駕車外出,欲前往台中市烏日區九號公墓射試槍彈,行經烏日區中山路3段與高鐵東路交岔路口時,因認劉女所駕自小客車在其前方故意擋車,因而心生不滿。
鄭在交岔路口,打開他所駕駛自用房車副駕座車窗,右手持槍並以左手拉滑套將子彈上膛後,朝劉女所駕車左側車身先後擊發4發,幸子彈貫穿車身後(其中1顆彈頭卡在左前葉子板,1顆彈頭卡在車門夾層,1顆彈殼掉落現場地面、2顆彈殼掉落車上),並未擊中劉女,劉女始倖免於難,惟已造成劉女房車左前葉子板及左前車門破洞、板金損壞。
經劉女發現遭人持槍射擊,立即報警處理,台灣警方於10月16日凌晨,前往鄭男住處地下2樓停車場,查獲欲駕車逃逸的鄭男,查扣改造槍彈等。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鄭男僅因認劉女駕車故意擋車,心生不滿,即持槍朝劉女所駕駛自用房車左前葉子板及駕駛座車門先後射擊4槍,輕忽他人生命,雖未擊中劉女身體,但已造成被害人內心極大恐懼,犯後仍一再否認犯行,但於二審審理時,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遂改判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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