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擬修法強化核心關鍵技術不外流 相關科技人員赴大陸須審查
台灣陸委會日前預告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受政府一定補助、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中國大陸須經審查。未經申請即赴陸者,最高可處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款。
陸委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前者規定「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經過申請。
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標準、委託或補助計劃的認定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將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成立科技小組規範。相關部會將篩選較為敏感的科技項目,例如農業科技、製造業關鍵技術、航天及衛星科技、海洋科技、先進集成電路設計及製程技術、網絡安全關鍵技術等,經所屬部、會、署核定後,提報科技小組。
草案並提到,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陸的人員,會由內政部、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進行審查。
至於第91條修正草案則明訂,上述人員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台媒《自由時報》引述不具名官員強調,現行兩岸條例規定,政務人員、縣市首長等須申請許可才能去中國,本次修正增訂科技人員,是為保護國家安全,因關鍵技術是跟人走的,人流管理有其必要,藉此強化核心關鍵技術不外流中國。不過,經濟部解釋,新法例是規範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等法人部分計劃與人員將適用,而科技業界人士不在範疇內。
值得一提是,內政部早在7月初也有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附表3規定,提高邀請大陸人員來台專業交流的資格門檻,主要是將原規定「短期專業交流」邀請單位應立案或登記「滿1年」提高為「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