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受情色妄想困擾被病友連番性侵 涉案醫院被罰上訴被高院駁回
思覺失調症女病患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因情色幻想「一直想做愛」,和陳姓中年病友多次在病房廁所性交,她母親發現後,輔助女兒提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陳和院方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判陳和台大竹東分院賠償40萬元確定,醫院不服而提再審,高院日前駁回再審之訴,台大竹東分院仍然得賠償。
女子受情色妄想困擾而被性侵一案,橫跨一年終有最後判決:
聯合報去年5月獨家披露,引起社會議論,國人好奇「醫院是否要維護病患所有的人身安全?」、「對醫院來說,責任是否太大?」。
女病患高二就出現幻聽、大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症狀,2011年8月起陸續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等醫院治療,皆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她思考鬆散,聽幻覺與情色妄想明顯,也缺乏病識感,還比其他思覺失調症患者容易出現性衝動。2016年3月間,女子因思覺失調症發作而住進台大竹東院區。
女子母親指控,陳姓病友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強制性交,嚴重侵害女兒身體、健康和貞操權,也讓當媽媽的她心痛不已,因此向陳和台大竹東院區索賠各40萬元精神慰撫金。陳則說,每次都是女方同意才發生性關係,況且新竹地檢署在調查妨害性自主案時,台大竹東分院就曾函覆檢方女子在性交時仍保有足夠的自主判斷能力。
台大竹東院區主張和病患間無契約關係存在,況且醫護人員發現女子和異性病友互動增加時,主治醫師就囑咐應持續監看她不妥當的行為,密切監護她的性衝動。醫院表示,當女子違反規定與男病友間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也依病室規定把她隔離、約束四肢,院方已盡防範監督和照顧義務。
高院審理發現,醫院曾記下女子說「陳有問我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有射在裏面」,可認2016年3月20日至29日間兩人發生3次性行為。女子在2013年間在北市醫松德院區治療時,因與異性過度親密,護理人員指正,她卻不以為意,還說「人家已經答應要和我結婚」。女子在其他醫院治療時,也會尾隨男性工作人員巡房、主動擁抱病友或親吻臉頰。
女子曾向台大竹東院區說「很喜歡陳、想和他結婚」,並稱「一直想做愛」。高院認為,女子因長期受病症影響,認知功能沒康復,未來回復的可能性很低,但陳姓男子卻趁此性交,不法侵害女方的身體和貞操。
醫護人員沒有提醒陳要與女子保持適當的互動距離,甚至在發現兩人有親密接觸後也沒約束陳,致使女病患遭性侵3次,高院認為醫院未盡保護責任,判陳和台大竹東院區各賠女子40萬元,但如其中一人給付,另一人免為給付。女子母親部分,因對陳起訴逾2年時效,陳不用賠;醫院與女子母親也無醫療契約,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台大竹東醫院去年6月提再審,並拿出陳姓男子的護理紀錄,主張多次告訴他要離這名女病患遠一點、不可有肢體接觸,但原確定判決卻沒說明不採納這證據的理由,顯見原確定判決就足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高院再審庭則認為,原確定判決記載醫護人員「甚至於發現女病患與陳姓男子有親密及肢體接觸之行為後,亦未告知陳不可以進入女病患病房,及對陳為約束處置,終致陳於女病患房內廁所內,對女子性侵3次」;而醫院所提出陳的護理紀錄,醫護人員是在2016年4月1日才約束陳的四肢、隔離病室,在此之前只是「傾聽、陪伴、告知及提醒」,陳的護理紀錄難認足以動搖原判決。台大竹東分院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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