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爆炸案傷者索償 台法院首判八仙樂園須負賠償責任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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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北市八仙樂園5年前發生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近500人受傷。被害人事後陸續索償,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周五(4日)判主辦的瑞博公司與八仙樂園等6被告賠償黃姓傷者共602萬元新台幣(約167.8萬港元),成為首宗八仙樂園公司在塵爆案中遭判賠的案例。

法院稱,作為觀光遊樂業經營者,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有維護進入樂園內民眾安全的義務,惟公司卻在未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下,擅將未取得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且未經核准使用的「快樂大堡礁」等設施,出租予瑞博公司舉辦與原使用目的及性質不同的派對。

判決指出,雙方訂立租約約定由瑞博公司負責與會者個人及財物安全,惟這純屬兩間公司的約定,非消費者所能知悉,八仙公司的責任不能據此免除,遂認定八仙公司有過失,公司與董事陳慧穎應負賠償責任,董事長陳柏廷未執行相關業務,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事求償部分,法院陸續作出一審判決,均未認定八仙公司須負賠償責任。而周五士林地院判主辦人呂忠吉、玩色、瑞博、八仙樂園、陳慧穎、噴灑色粉的沈姓男子負賠償責任,可上訴。

事件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八仙樂園抽乾水的游泳池內舉辦舉行彩色派對,當活動接近尾聲時,工作人員將彩色粉末噴向觀眾,讓一眾參與者更盡興而歸,可是舞台前面一個燈具卻因高溫引發火警,加上噴出的高濃度粉末,即使在露天地方亦造成「粉塵爆炸」效應,火勢燃燒達30秒,多名在場人士的衣物起火。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