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券」不得退款找零 台官方盼民眾積極消費
撰文:譚英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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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甫於6月2日正式公布振興「三倍券」政策及其相關細節,朝野正針對該政策進行攻防,而民眾則關心怎樣使用「三倍券」能夠得到最大的消費優惠。面對記者詢問未使用的「三倍券」能否再度換回新台幣1,000元現金,台灣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強調不行。
為促進消費,行政院明定「三倍券」使用期間從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但台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認定政院推出的「三倍券」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的定型化契約,認為本次「三倍券」是政府要民眾拿新台幣1,000元購買額度為新台幣3,000元的票券,等同於民間發行的禮券,故應比照禮券規範,不該限制人民要在一定期間完成消費,更希望政府能針對未完全使用「三倍券」的民眾退費,以保障人民基本權。
面對外界主張「三倍券」的使用規範應比照禮券,不限期並能退款,林全能指出,政府推出振興「三倍券」是為了要帶動消費,就是期盼民眾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消費,故一定要訂下使用期限,也不讓民眾退款,也因為「三倍券」無法退費與有使用期限,故民眾一拿到「三倍券」便將其積極用於消費行為,而這正是該政策任務目的。
林全能認為,禮券有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及須記載與不得記載的規定事項,這都是用來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但「三倍券」不同於禮券,是根據紓困條例授權經濟部所訂定的振興措施,這與民間發行的禮券性質不一樣,故無違法問題。
由於「三倍券」最低面額為新台幣200元,至於有媒體詢問,若有攤商擬找零錢給顧客,是否合乎「三倍券」使用規範?林全能則說,經濟部很明確表示「三倍券」不許找零,在這規範下,民眾就不能強制攤商找零。但廠商若基於服務客戶有找零行為,他覺得與其強制執法,倒不如協助攤商推出與「三倍券」結合的產品組合還比較正面,形同是政府不反對攤商自行找零給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