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兩岸條例修正三讀通過:退將赴陸終身管制 違者可剝奪月退俸
台灣立法院今天(3日)三讀通過兩岸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可參與中國大陸相關政治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休金者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
據了解,此次推動修法起源自2016年11月,台灣陸軍退役中將吳斯懷等32名退將赴陸參加「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150周年」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並在播放大陸國歌時站立致敬。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安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象徵大陸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在原本初審通過的版本中,只規範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但在二讀表決前,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改為少將以上人員,且管制地區不侷限在大陸。
違者已支領月退俸恐遭追回
罰則部份,民進黨團原本提案視情節輕重剝奪其5年10%到100%退休俸、領一次退休金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最後則是依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大幅提高罰款額,情節重大者可剝奪其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亦應追回;領一次退休金者,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元至1000萬元罰款,其領取的獎、勛章及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
至於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期間,原條文是以退離職後列管3年為原則,但規定原機關可「增減之」,三讀條文中將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3年,且只能增加、不得縮減。
另外,直轄市長、縣市長及政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前,依現行法規定,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三讀條文則增訂,返台後還應向「服務機關」通報,惟直轄市長要向行政院、縣市長要向內政部通報。
吳斯懷回應修例:民進黨不信任國軍
曾赴陸引起爭議的吳斯懷受訪表示,這次修法的動機有問題,顯示民進黨不信任國軍,是在羞辱退將及即將退役的將領,且違反民主國家不可針對特定族群立法限制言論、行動自由的立法概念,質問「讓現役國軍如何效忠國家?」
吳斯懷更稱,目前台獨在台灣是顯學,「難道支持統一就是犯罪?」對於修正後規範少將以上要受管制,他認為這顯然是不成熟、針對性的獨裁式修法。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