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台中駕車撞傷途人 台婦以無法進行「魚水之歡」索精神賠償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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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眾胡姓男子兩年前赴台自由行,向轟動國際有限公車租車,駕車撞傷女騎士何婦,致何婦骨盆骨折等傷害,事後胡返回北京,被害人以骨盆受傷害,無法進行「魚水之歡」等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胡男及轟動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賠償168萬餘元(約港幣43萬);至於刑事部分,中檢於案發後對胡男發布通緝。

何婦指控,49歲胡男2016年7月13日開着向轟動國際有限公司承租的自用小貨車,沿台中市五權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五權路與太平路交岔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猛力撞擊她,致她人車倒地。她經緊急服務送醫院救治,經診治受有左側骨盆骨折、頭部外傷、左胸挫傷、多處擦挫傷、骨盆左恥骨骨折合併腹腔內血腫,合計住院18日,並須使用輔具,不宜搬重物及粗重工作,出院後專人看護兩個月及休養4個月。

何婦指出,胡駕駛車輛是向轟動公司所承租,而胡居住中國內地,雖持有中國內地汽車駕駛執照,然向轟動公司承租肇事車輛時,未持有於台灣境內得駕駛的汽車駕照,轟動公司明知胡無合法汽車駕照,仍故意將肇事車輛出租予胡,應負連帶賠償。何婦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胡男、及轟動公司連帶給付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並以骨盆受傷,無法進行「魚水之歡」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以骨盆受傷害,無法進行「魚水之歡」等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胡男及轟動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賠償168萬餘元。(聯合新聞網提供)

法官查出,胡男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右轉彎未提前進入慢車道,逕由外側快車道驟然右轉,致撞傷何婦,應負過失責任。

本案何婦雖稱轟動公司將車輛租賃與胡使用,為轟動公司否認,轟動公司辯稱與胡間為使用借貸關係。經查何婦並無從說明轟動公司與胡間就該肇事車輛為租賃關係,法官認轟動公司稱使用借貸為真。然轟動公司所提胡駕駛執照照片,記載有效期限為2026年8月2日,而依香港特別行政區運輸署網頁資料記載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10年。可知胡駕駛執照之核發日期為2016年8月即本件車禍發生之後。足認胡於車禍發生時,未領有駕駛執照。

法官認定,轟動公司將車輛交與胡使用,未就善盡查證義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認為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決胡及轟動公司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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