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將清查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檔案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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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院會今日(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規定完成立法後,政府應於6個月內,完成清查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檔案,而政黨也有義務清查,經促轉會認定的「檔案」,需移交檔案局管理。

賴清德在院會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總統蔡英文的重要政策,核心任務之一在於開放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中央社)

據了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去年12月27日於台灣公布施行,其中明訂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移歸為國家檔案。

台灣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賴清德在院會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總統蔡英文的重要政策,核心任務之一在於開放政治檔案,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這項草案是促轉條例的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相當重要。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完成立法後6個月內完成清查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表示,草案定義的「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1945年8月15日到92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

曾旭正表示,草案規定,條例完成立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政府應完成清查政治檔案,經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審查定為政治檔案者,指定期限內移交檔案局管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檔案,經促轉會認定為政治檔案者,也應移轉檔案局。

草案也明訂政治檔案解密程序,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達成解密條件時,自動解除機密。對保密超過30年的政治檔案,除非原移轉機關說明有保密的法規依據外,都視為解除機密。草案同時規定,在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